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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潜规则”坑苦用户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日期:2014-07-30 08:59:34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部分家电售后服务商或者安装工在提供售后服务时,往往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推销配件,此类情况几乎成了行业潜规则。

四川省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日前成功调解一起因水**爆裂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7000元损失,并揭开了家电售后服务当中牟取暴利的行业潜规则。

今年3月27日,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接到左女士投诉,去年7月,她在眉山市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当日,电器商场售后人员上门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售后人员以原有的水**与洗衣机不配套,需要**水**为由,推荐左女士使用了某品牌水**。今年3月20日凌晨6时许,左女士家洗衣机水**突然爆裂,造成客厅、两间卧室被淹两个多小时,致使50余平方米木地板报废,四个木柜和多道木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在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主持的调解会上,电器商场、电器维修公司、安装工、水**经销商、消费者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商场认为其已委托电器维修公司进行安装,不应承担责任;电器维修公司认为属于安装工个人行为;安装工认为是水**质量有问题,应由水**经销商负责;水**经销商则认为,水**不是洗衣机**的,只能作为普通用水使用,且使用说明上明确要求应随时关闭水**,消费者没有按照说明使用是导致爆裂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负责任。

眉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认为,商场卖出商品后,还有安装、售后等附随义务,即便商场将该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在售后服务出现问题后,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商场赔付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本案中,电器维修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安装工在受公司委派上门服务期间,向消费者推销与其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商品,属于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公司承担,且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水**供货商在明知水**不宜作为洗衣机**水**的情况下,为了与安装工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没有要求安装工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终达成由电器维修公司、安装工人、水**供货商共同承担消费者7000元(扣除折旧)的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部分家电售后服务商或者安装工在提供售后服务时,往往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推销配件,此类情况几乎成了行业潜规则。在本案中,安装工就以15元的价格在个体商户处购得水**,再以8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获取了原价4倍多的暴利。销货台账明细表明,该安装工与此个体商户属于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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