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你情我愿交易成功,又为何双双获刑?原来,两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采伐和交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楠木。
近日,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邓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邓某则犯非法收购被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珙县人民法院对邓某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1.5万元。
案件回放:
邓某原系泸州市川南木材市场一名木材加工商人,深谙珍贵木材的市场价值,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不过,2009年11月9日,他却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而触犯法律,被珙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后,邓某定期前往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报道,缓刑考验期至今年7月21日止,此次犯案前,他的缓刑期尚未结束。
2011年年底,叙永县江门镇男子胡某说服该镇向坝村精神病患者朱某,以1000余元的低价收购朱某家林地的楠木。随后,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伐倒三株楠木,随后便制成木料运至泸州市川南木材市场卖给了邓某。按说已有前科的邓某对非法收购楠木会触犯刑律肯定心知肚明,但为了经济利益他毅然铤而走险,在未见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给胡某支付3000余元后买下了三株楠木。
话说,朱某外出务工的哥哥大朱返家后知悉此事,以胡某哄骗自己的弟弟朱某为由找胡某评理要求补偿售价。终因双方协商未果愤而报案。叙永森林公安民警立案侦查后,顺藤摸瓜,找到了三株楠木的下家邓某,两人被抓后上缴全部赃款共计6200元。经叙永县林业局调查认定,该三株楠木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该案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赃款,法院酌情从轻对两人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未办理合法手续而采伐、收购均触犯《刑法》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本案的夏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进行了非法采伐、收购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且胡某采伐楠木三株,达到规定标准的1.5倍,属情节严重。
早在2002年,针对一些地方毁坏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实现从源头有效遏制,《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