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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商整治橱柜销售合同 提防霸王条款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2-06-01 10:49:16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如专卖店不能按约定提供商品的,需提前征得顾客同意。”此条款乍一看对消费者颇为有利,但条款中对经营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却只字未提。因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橱柜,常常需要测量、定做、运送、安装等步骤,因此少不了与商家签订合同。但由于内容琐碎,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往往“输”在合同的格式条款上。5 月31日,南宁市青秀区工商局开展针对橱柜销售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检查整治行动。检查发现,一些看似“合情合理”的条款,存在商家推卸责任、转嫁风险、擅自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辖区内一橱柜中心,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15家橱柜经营店中,有不少经营者统一使用商场提供的预订单。在预订单上,总共7条的“顾客须知”中,就有4条被工商执法人员“纠”了出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都涉嫌违法违规。

工商人员解释说,商家制定的“在商品交付顾客后,商品的保管责任及风险由顾客方承担”之类的合同内容,涉嫌推卸质量保证责任。此外,“无法联系上顾客,持续时间达两个月的,专场店有权处理此商品”,也是“一厢情愿”。“消费者预付定金后,经营者应该履行对商品的保管义务,但无权按单方意愿处置商品。”南宁市青秀区工商局副局长王健宁称。

“如专卖店不能按约定提供商品的,需提前征得顾客同意。”此条款乍一看对消费者颇为有利,但条款中对经营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却只字未提。因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此销售单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条款看起来也“通情达理”,但在格式条款中擅自剥夺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消费者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此外,工商执法人员还发现,其他一些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也存在商家“避重就轻”的情况。如一份定金单上写明“甲方交纳的橱柜定金恕不退还”。根据定金款项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则可以不退还定金;但如果商家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这一点在定金单上却没有注明。

“我们公司法务部将根据工商部门给出的整改意见,对不规范的合同条款进行规范和完善。”该橱柜中心相关人员称。

“买橱柜,要经过预订、测量尺寸等等,步骤比较复杂。”青秀区工商局飞凤工商所钟琦说,消费者购买橱柜,尤其要注意看清合同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应当面向商家提出,以免日后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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