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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07-09-20 查看次数:1883
【标题】 加气混凝土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890228 【实施日期】 1989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物价 【文号】 【名称】 加气混凝土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题注】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的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加气混凝土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奖罚分明。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企业制定的目标、技术措施、原材料供应、市场销售具体情况,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按不同的成本管理责任将指标层层分解,使成本指标的完成随时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 (二)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准确及时核算成本,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 (三)经常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挖掘内部潜力,促进成本不断降低。 并通过考核评比,实行奖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加气混凝土企业。集体所有制混凝土企业可参照执行。 【章名】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列入成本的费用开支范围所作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第六条 企业不得把《成本条例》第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成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在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七条 加气混凝土企业大宗原燃料定额损耗率规定如下:水泥≤3%、矿渣≤5%、粉煤灰≤5%、砂≤4%、石灰≤5%、石膏≤3%、煤炭≤4%。 个别企业需要调整上述定额损耗率或需增补其它大宗原材料定额损耗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定额损耗内部份,按实际损耗列入成本;超过损耗部份,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八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设备更换配件,不论价值多高,均属修理费用,应按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依据,明确成本开支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用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凡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应尽量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生产成本,并要讲求实效,注意节约。 〖参见机械部、财政部(84)机财联字267号(87)财工字395号(85)国发21号〗。 【章名】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了使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有可靠的依据,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检验、物资收发和内部计划价格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定额管理。企业生产、耗费各个环节。凡可实行定额管理的,均应根据企业历史水平及现实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先进定额。 (一)产量定额:指半成品、产成品产出定额; (二)消耗定额:指原材料、燃料、动力、工时等消耗定额; (三)质量指标:指成品率、一级品率、废品率等。 (四)费用定额:指以货币金额综合反映的各项定额。 企业的各项定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但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企业应对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如:物料消耗和盘存、动力用电、考勤、设备运转以及安全保养、半成品的转移、质量检验、产品验收入库、发运等),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填报时间、传递程序、存档保管等应根据各企业管理的要求,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设置完备的计量检验器具和仪表,对物资的收发、消耗以及生产等,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并建立对计量检验器具、仪表定期校验制度,加强维护,使之准确无误。 企业的财产物资收发、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要定期核对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防止差错和大盈大亏一次性处理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厂内计划价格。企业按成本管理的需要,对各种材料、配件、工具、低值易耗品、水、电、汽、风、半成品、汽车运输、劳务支出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作为内部经济核算的依据。各种计划价格的制定,应力求准确稳定,除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外,一般一年修订一次。小型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酌定。 【章名】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实行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对成本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本规定,保证正确完成上级下达的成本任务,组织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成本指标和技术组织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未能完成成本目标任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组强实施、编制成本计划,监督财经纪律的执行,审查重大财务开支,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改进和健全成本管理工作,协调财务部门和各车间、部门的关系、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 由于监督或控制成本不利,未完成成本任务,应与厂长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副厂长,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厂长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企业主要技术指标及挖潜革新改造措施,正确贯彻工作检验制度,组织检查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成本计划。 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成本升高,应与厂长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厂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全厂的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制订和参与制订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厂内计划价格;编制全厂成本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严格执行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时正确组织全厂成本核算;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由于监督不力,控制不严,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提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的生产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和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制定与管理全厂原始记录表格;制定生产定额,落实作业计划,管理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检查、分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调度不当、统计资料失真而造成损失,致使成本升高或成本不实,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包括工艺、机械动力、能源、检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主要消耗和设备利用等技术经济定额及指标,并及时检查分析其执行情况,采取技术改进措施,做到优质、低耗和设备正常。 由于工艺和设备管理不善、检验不严、措施不力,造成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材料储备定额,计划价格及一般材料的消耗定额,合理组织物资采购、运输,努力降低采购成本;确保生产经营用物资的质量、数量;认真实行材料计量验收、限额发料,定期盘点制度。 由于管理不善,物资采购价高、质量低劣、超定额亏损,一般材料消耗失控及帐实不符等,造成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产品保管、推销,及时按照合同发运产品和结算货款与回收,定期盘点库存产品等。 由于产品推销和对发货现场监督不力而造成损失或未完成销售计划,致使成本升高或经济效益下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劳资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奖励的管理。 由于劳动力和工资基金使用不当,造成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它职能部门,均应按照各自承担的成本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各自承担的成本指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的成本管理工作,应由车间主任直接领导,车间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车间成本核算,业务上受财务部门领导。 车间应根据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进行分析、考核执行情况。 由于车间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成本计划,车间主任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在班长的组织下,进行本班组消耗定额及费用指标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由于班组主观原因未完成班组经济指标,班组长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章名】 第五章 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市场情况,认真编制生产、财务、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成本目标。其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应依靠广大职工群众,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既要指标先进,又要留有余地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和量、本、利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企业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对确有经济效益的,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并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计划;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及增产节约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应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或个人,使成本实施建立在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按照经济责任制对各个环节的生产消耗及各项费用支出,实行分级分口的严格控制。 第三十三条 成本控制,一般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查支出等手段。控制的内容: (一)采购材料: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贯彻按质论价和择优采购,并合理选择供应地点,节约运输费用的原则。 (二)材料消耗:对主要材料的消耗应按定额发料;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按计划控制发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应按正常损耗率控制。 (三)工资基金;应按劳动工资计划严格控制定员金额、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控制不应计入成本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四)各项费用支出:应加强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划分责任单位,实行预算管理。 (五)建立“厂内银行”是监督和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章名】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四条 根据加气混凝土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其产品成本计算一般应采用品种法,根据企业生产组织的不同条件,也可采取平行结构分步法。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砌块、板材等主要产品,均应按品种规格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半成品 采用平行分步核算时,分步半成品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步设置应按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如设原料、混凝土、钢筋防腐、板材修补等。 为基本生产提供辅助作业,如水、电、汽、风、修理、备配件、制造、运输等,应列入辅助生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板材成本,均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出不同等级的产品,不计算等级成本。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加强成本管理应结合厂内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开展责任成本、目标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等的核算,核算内容与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必须口径一致,尽可能发动车间班组参加,形成多级核算考核体系。产品成本的核算与责任成本的核算由于要求不同,考核方法和内容可以不强求统一,但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产品成本核算与各种类型的责任成本形成紧密衔接的统一整体。 第三十七条 为了统一加气混凝土的成本构成,便于相互比较,对成本项目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水泥、矿渣、砂、粉煤灰、石灰(包括自产石灰)、石膏、防腐钢筋等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发气剂、调解剂等。 (二)燃料、动力和蒸气:指生产工艺用自发电和外购电费、自产蒸气和外购蒸气。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原材料节约奖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四)车间经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各种工资性津贴、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基本折旧费。 (三)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中小修理费。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四)办公费:指车间为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水电费:指车间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六)取暖费:指车间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列入工资项目内,不包括在本项目。 (七)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按规定在成本列支的租金。 (八)机物料消耗:指车间为进行生产和维护生产设备、环境等所消耗的各种一般材料(不包括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九)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一)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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