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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材

发布日期:1994-08-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硬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埋农田排水、建筑物内外排水、低压输水灌溉、地埋电线、电缆穿线等管材。在考虑到管材的耐化学性和耐温性后亦可用于工业排污管道。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6112 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耐冲击性能的测试方法(落锤法)   GB 9647 塑料管材耐外负荷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标记 3.2 标记示例   SBG-110S1P1表示公称外径为110mm、环刚度等级为S1、压力等级为P1的管材。 3.3 管材按环刚度分类,见表1(略)。 3.4 管材按压力等级分类,见表2(略)。 3.5 管材形状见图1(略),其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略)的规定。 3.6 管材长度一般为4m,6m,8m,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7 管材承口尺寸(用于密封圈连接)应符合表4(略)和图2(略)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颜色   管材色泽应均匀一致。颜色不限,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外观   管材内外壁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分解变色线及明显的杂质。内壁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明显的波纹。外壁波纹均匀。管材的两端应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4.3 管材凹部内外壁应紧密熔接、不应出现脱开现象。 4.4. 管材的平均外径及长度的极限偏差和最小平均内径应符合表3(略)的规定。 4.5 管材最小承口平均内径和最小承口深度应符合表4(略)的规定。 4.6 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略)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除特殊规定外,试样应按GB 2918的规定在23±2℃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2 外观检查   用肉眼直接观察,内壁可用光源照看。 5.3 管材尺寸的测量 5.3.1 长度   管材长度如图1(略)所地示,用精度为5mm的卷尺测量。 5.3.2 平均外径   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测量管材外壁同一端面相互垂直的两外径,以两外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管材的平均外径。并计算平均外径极限偏差。 5.3.3 平均内径   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测量管材外壁同一端面相互垂直的两内径,以两内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管材的平均内径。 5.4 管材承口尺寸测量 5.4.1 承口平均内径   管材承口如图2(略)所示,用精度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测量承口相互垂直的两内径,以两内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5.4.2 承口深度   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5.5 液压试验 5.5.1 试样   从三根管子上按GB 6111规定各取试样一段。 5.5.2 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   按GB 6111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23±2℃,试验压力为4倍管材压力等级值,保持此压力1h。三个试样均不破裂、不渗漏为合格。 5.6 落锤冲击试验 5.6.1 试验在0±1℃的条件下预处理至少1h。 5.6.2 试验按GB 6112通过法进行。试样长度200mm,冲头半径为50mm,用V型托板,落锤质量和冲击高度见表6(略)。 5.6.3 试验结果以管内壁无破裂为合格。 5.7 环刚度试验 5.7.1 试样   从三根管子上各取200mm试样一段,两端应与轴线垂直切平。 5.7.2 试验方法   按GB 9647进行。上压板下降速度按表7(略)规定,当试样在垂直方向的内径变形量为原内径的5%时,记录此时试样所受的负荷。 5.7.3 试验结果按式(1)计算。 ………………………………(1) 式中:S——试样的环刚度,kN/m2;    △Y——试样内径垂直方向5%变形量,m;    F——试样内径垂直方向5%变形时所受的负荷,kN;    di——试样内径,m;    L——试样长度,m。    试验取三个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5.8 扁平试验 5.8.1 试样   选取与5.7.1相同的试样三根。 5.8.2 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   试验按GB 9647进行,试验速度为10±5mm/m。当试样在垂直向外径变形量为原外径的40%时立即卸荷。三个试样均不破裂,两壁不脱开为合格。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和工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0t。如生产数量少,生产期6天尚不足30t,则以6天产量为一批。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5规定项目和4.6中规定的液压试验和扁平试验。 6.3.2 4.1~4.5项按GB 2828进行,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取一般检查水平Ⅰ,合格质量水平为6.5,见表8(略)。 6.3.3 在计数抽样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4.6条中的液压试验和扁平试验。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并按6.3.2规定对4.1~4.5条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4.6条中各项性能的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一次。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有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若第4.1~4.5条中任一条不符合表8(略)规定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物理力学性能中有一项达不到指标时,则可随机抽取双倍样口进行该项的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上应有下列明显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本标准号、生产厂名(商标)、生产日期。 7.2 运输   产品在装卸运输时,不得受剧烈撞击、抛摔和重压。 7.3 贮存   管材存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距热源不少于1m,不得露天曝晒。存放期自生产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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