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晶石墨(代替GB 3519—1983)
发布日期:1995-1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晶石墨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微晶石墨的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GB/T3520 石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3521 石墨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
微晶石墨:指由微小的天然石墨晶体构成的致密状集合体。亦称土状石墨或无定形石墨。
颜色灰黑或钢灰,有金属光泽,具滑感,易染手,化学性能稳定,能传热导电,耐高温,
耐酸碱,耐腐蚀,抗氧化。由于其晶体细小,可塑性强,粘附力良好。
4 产品分类及代号
4.1 微晶石墨分为两类:
a.有铁要求者为一类。用WT表示。
b.无铁要求者为一类。用WT表示。
4.2 产品代号:
产品代号由分类代号、固定碳含量、产品最大粒径构成。如:WT96-45(表示的为有铁要
求的含碳量96%,最大粒径为45μm的产品)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产品中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木屑、铁屑、石粒等杂物,产品不被其他杂质污染。
5.2 微晶石墨产品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和表2规定。
表1 %
───────┬───┬───┬───┬───┬───┬──────────
指标 │固定碳│挥发分│ 水分 │酸溶铁│筛余量│
├───┼───┴───┴───┴───┤ 用途
代号 │不小于│ 不大于 │
───────┼───┼───┬───┬───┬───┼──────────
WT99-45 │ 99 │ 0.8 │ │ │ │
WT99-75 │ │ │ │ │ │
───────┼───┼───┤ 1.0 │ 0.15 │ │
WT98-45 │ 98 │ 1.0 │ │ │ │
WT98-75 │ │ │ │ │ │ ? │ │ │ │ │ │
───────┼───┼───┼───┼───┤ │
WT97-45 │ 97 │ │ │ │ │
WT97-75 │ │ │ │ │ │
───────┼───┤ 1.5 │ │ │ 15 │
WT96-45 │ 96 │ │ │ 0.4 │ │
WT96-75 │ │ │ │ │ │
───────┼───┼───┤ 1.5 │ │ │
WT95-45 │ 95 │ │ │ │ │
WT95-75 │ │ │ │ │ │
───────┼───┤ │ ├───┤ │
WT94-45 │ 94 │ │ │ │ │
WT94-75 │ │ │ │ │ │
───────┼───┤ 2.0 ├───┤ ├───┤
WT92-45 │ 92 │ │ │ 0.7 │ │ 铅笔、电池、焊条、
WT92-75 │ │ │ │ │ │ 石墨乳剂、石墨轴
───────┼───┤ │ │ │ │ 承的配料、电池炭
WT90-45 │ 90 │ │ │ │ │ 棒的原料
WT90-75 │ │ │ │ │ │
───────┼───┼───┤ ├───┤ │
WT88-45 │ 88 │ │ │ │ │
WT88-75 │ │ │ │ │ │
───────┼───┤ 3.3 │ │ │ │
WT85-45 │ 85 │ │ │ │ │
WT85-75 │ │ │ │ │ │
───────┼───┼───┤ 2.0 │ 0.8 │ 10 │
WT83-45 │ 83 │ │ │ │ │
WT83-75 │ │ │ │ │ │
───────┼───┤ 3.6 │ │ │ │
WT80-45 │ 80 │ │ │ │ │
WT80-75 │ │ │ │ │ │
───────┼───┼───┤ ├───┤ │
WT78-45 │ 78 │ │ │ │ │
WT78-75 │ │ │ │ │ │
───────┼───┤ 3.8 │ │ 1.0 │ │
WT75-45 │ 75 │ │ │ │ │
WT75-75 │ │ │ │ │ │
───────┴───┴───┴───┴───┴───┴─────────
注:对细度有特殊要求者,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2 %
───────┬───┬───┬───┬───┬────────
指标 │固定碳│挥发分│ 水分 │筛余量│
├───┼───┴───┴───┤ 用途
代号 │不小于│ 不大于 │
───────┼───┼───┬───┬───┼────────
WT90-45 │ 90 │ 3.0 │ │ │
WT90-75 │ │ │ │ │
───────┼───┼───┤ │ │
WT88-45 │ 88 │ 3.2 │ │ │
WT88-75 │ │ │ │ │ ? │ │ │ │ │ │
───────┼───┼───┤ │ │
WT85-45 │ 85 │ 3.4 │ │ │
WT85-75 │ │ │ │ │
───────┼───┼───┤ │ │
WT83-45 │ 83 │ │ │ │
WT83-75 │ │ │ │ │
───────┼───┤ 3.6 │ │ │
WT80-45 │ │ │ │ │
WT80-75 │ 80 │ │ │ │
WT80-150 │ │ │ │ │
───────┼───┼───┤ │ │
WT78-45 │ │ │ │ │
WT78-75 │ 78 │ │ │ │
WT78-150 │ │ │ │ │
───────┼───┤ 4.0 │ │ │
WT75-45 │ │ │ │ │
WT75-75 │ 75 │ │ 3.0 │ 10 │ 铸造材料;耐火
WT75-150 │ │ │ │ │ 材料、染料、电极
───────┼───┼───┤ │ │ 糊等原料
WT70-45 │ │ │ │ │
WT70-75 │ 70 │ │ │ │
WT70-150 │ │ │ │ │
───────┼───┤ 4.2 │ │ │
WT65-45 │ │ │ │ │
WT65-75 │ 65 │ │ │ │
WT65-150 │ │ │ │ │
───────┼───┼───┤ │ │
WT60-45 │ │ │ │ │
WT60-75 │ 60 │ │ │ │
WT60-150 │ │ │ │ │
───────┼───┤ │ │ │
WT55-45 │ │ │ │ │
WT55-75 │ 55 │ 4.5 │ │ │
WT55-150 │ │ │ │ │
───────┼───┤ │ │ │
WT50-45 │ │ │ │ │
WT50-75 │ 50 │ │ │ │
WT50-150 │ │ │ │ │
───────┴───┴───┴───┴───┴───────────
注:对细度有特殊要求者,由供需双方商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验用目测。
6.2 细度检验按GB/T3520进行。
6.3 水分、固定碳、挥发分、酸溶铁含量按GB/T3521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批量
一次交付的同一牌号袋装微晶石墨以60t为一批,不足60t仍按一批计算。
7.2 取样
袋装微晶石墨按系统取样方法取样,即把一批产品中的每个袋按一定顺序顺序排列,从
1至n袋产品中随机选一袋进行取样,然后每隔n-1袋抽一袋进行取样,每个袋中的取
样量相同,将所取样品合并混匀,作为该批产品样品。
n按下式计算:
n=N/100
式中:N——每批产品中的袋数。
n——每一取样袋所代表的袋数。
当计算的n带有小数时,小数部分应舍去,当N≤100时,应从每个袋中取样。
取样时,用取样钎插入袋中抽取。每批取样量不得小于1kg。
7.3 制样
将所取样品倒在一个有足够强度和适当大小的正方形塑料薄膜或者牢固柔软的纸或布
上,用翻滚法反复混匀(翻滚15次以上)。用四分法缩取500g的试样两份,一份试验用,
一份留作备样。
7.4 检验分类
7.4.1 微晶石墨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4.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均应进行固定碳、挥发分、水分、筛余量四项检验,固定碳含量
小于94%的产品还应进行酸溶铁含量的检验。
7.4.3 型式检验按表1、表2进行全项检验。
7.4.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矿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岢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一季度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所检验项目除水分外全部合格者为合格品。若一项或几项不合格,应从同一批量中加倍
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一次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检验结果。
7.5.2 复检样品应从加倍的袋数中抽取;按第六章规定的方法检验。
7.5.3 水分大于表1、表2中数值时,超过部分应在计算重时扣除。但不能超过表1、表2所
列数值的1.5倍。
7.5.4 如果对产品质量或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产品或检验结果两个月内提出,用备
样进行复验。如仍有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申请由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微晶石墨一般应用袋装。包装袋要求坚固、整洁、美观。包装材料可选用二层纸袋
或塑料薄膜袋,外套编织袋或纤维乳胶袋。
包装规格可分为五种,见表3。
表3
───────┬─────┬─────┬─────┬─────┬─────
包装重量 │ 25 │ 30 │ 40 │ 50 │ 100
───────┼─────┼─────┼─────┼─────┼─────
允许误差 │ ±0.2 │ ±0.2 │ ±0.2 │ ±0.3 │±10.0
───────┴─────┴─────┴─────┴─────┴─────
8.2 标志应直接印在包装袋上,标志内容为:
a.产品名称;
b.注册商标;
c.产品代号;
d.重量(kg);
e.批号或出厂日期;
f.制造厂名。
8.3 每批产品均应有合格证。每个合格证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商标、产品代号、
执行标准、检验结果、批号或出厂日期、批量、检验员号码及检验部门印章。
8.4 贮运中应分批、分产品代号堆放,严禁混淆、污染、受潮,并注意防雨、防雪、防破
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南墅石墨矿归口。
本标准由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