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膨胀石墨
发布日期:1989-12-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膨胀石墨产品的等级、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膨胀石墨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3520 石墨粒度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可膨胀石墨
经特殊处理后遇高温可瞬间膨胀成蠕虫状的天然晶质石墨。
3.2 膨胀容积
单位质量的可膨胀石墨在规定的温度下膨胀后的体积,mL/g。
4 产品牌号、等级
4.1 可膨胀石墨根据纯度和粒度划分成不同的牌号。纯度按灰分的大小分为Ⅰ、Ⅱ、
Ⅲ、Ⅳ、Ⅴ五个等级。
4.2 每个牌号根据灰分、水分、筛余量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牌号由代号、粒度、纯度等级组成。例:KP500-Ⅱ,KP为可膨胀的汉语拼音缩写,500
表示粒度为500μm,Ⅱ表示纯度等级为Ⅱ等。
5 技术要求
各牌号、等级的可膨胀石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
│膨胀容积│ 灰分 │ 水分 │ 筛余量 │ │
牌号 │ mL/g │ % │ % │ % │ 挥发分 │pH值
│ ≥ ├───┬───┬───┼───┬───┬───┼───┬───┬───┤ % │
│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
────┼────┼───┼───┼───┼───┼───┼───┼───┼───┼───┼────┼───
KP500-Ⅰ│ 200 │ │ │ │ │ │ │ │ │ │ │
────┼────┤ │0.40 ̄│0.71 ̄│ │ │ │ │ │ │ │
KP500-Ⅰ│ 200 │〈0.40│ 0.70│ 1.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Ⅰ│ 150 │ │ │ │ │3.00 ̄│5.01 ̄│ │80.1 ̄│75.0 ̄│ │3.0 ̄
────┼────┼───┼───┼───┤〈3.00│ 5.00│ 8.00│〉90.0│ 90.0│ 90.0│≤10.00 │ 5.0
KP500-Ⅱ│ 200 │ │ │ │ │ │ │ │ │ │ │
────┼────┤1.01 ̄│2.01 ̄│3.01 ̄│ │ │ │ │ │ │ │
KP500-Ⅱ│ 200 │ 2.00│ 3.00│ 5.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Ⅱ│ 15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Ⅲ│ 150 │ │ │ │ │ │ │ │ │ │ │
────┼────┤5.01 ̄│6.01 ̄│7.01 ̄│ │ │ │ │ │ │ │
KP500-Ⅲ│ 150 │ 6.00│ 7.00│ 9.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Ⅲ│ 10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Ⅳ│ 150 │ │ │ │ │ │ │ │ │ │ │
────┼────┤9.01 ̄│10.01 │11.01 │ │3.00 ̄│5.01 ̄│ │80.1 ̄│75.0 ̄│ │ 3.0 ̄
KP500-Ⅳ│ 150 │ 10.00│  ̄ │  ̄ │〈300 │ 5.00│ 8.00│〉90.0│ 90.0│ 80.0│≤10.00 │ 5.0
────┼────┤ │ 11.00│ 13.00│ │ │ │ │ │ │ │
KP500-Ⅳ│ 10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Ⅴ│ 100 │ │ │ │ │ │ │ │ │ │ │
────┼────┤13.01 │14.01 │15.01 │ │ │ │ │ │ │ │
KP500-Ⅴ│ 100 │  ̄ │  ̄ │  ̄ │ │ │ │ │ │ │ │
────┼────┤ 14.00│ 15.00│ 18.00│ │ │ │ │ │ │ │
KP500-Ⅴ│ 80 │ │ │ │ │ │ │ │ │ │ │
────┴────┴───┴───┴───┴───┴───┴───┴───┴───┴───┴────┴───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及其制备
6.1.1 取样方法
按本标准7.2条进行。
6.1.2 试样的制备
将取得的样品倒在牛皮纸上,用翻滚法混匀(至少翻滚15次),用制样铲压制成圆台状,
用点取法取出两份各50g的试样留作筛分用;用同样的方法取出25g试样装入磨口瓶中留作
其他试验用。
6.2 水分的测定
6.2.1 仪器
a.天平:感量为0.0001g;
b.烘箱:温度可以控制在100±5℃;
c.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称量瓶。
6.2.2 测定步骤
称取约1g试样,精确至0.0001g,放入烘至恒重的磨口称量瓶中,置于100±5℃的烘箱
内,打开瓶盖,烘2h,立即取出,盖上瓶兽,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
6.2.3 结果计算
水分的百分含量X(%)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1-m2
X=────×100 ………………………………………(1)
m1
式中:m1——干燥前试样的质量,g;
m2——干燥后试样的质量,g。
6.2.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2。
表2
────────────────┬───────────────
水 分 │ 允 许 差
────────────────┼───────────────
≤ 5.00 │ ≤ 0.20
────────────────┼───────────────
〉 5.00 │ ≤ 0.3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3 粒度的测定
按GB3520中2.1条干筛法进行。
6.4 pH值的测定
6.4.1 仪器
a.酸度计:精度为±0.02pH;
b.天平:感量为0.001g;
c.烧杯:100mL;
d.量筒;
e.滤纸。
6.4.2 测定步骤
准确称取1.000g试样,置于100mL烧杯中,用量筒量取50mL蒸馏水,倒入烧杯,用玻璃
棒搅拌100min,立即用干燥滤纸过滤。用酸度计测定滤液的pH值。
6.4.3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不大于0.10。
若平行测定结果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5 膨胀容积的测定
6.5.1 仪器
a.高温炉:温度可以控制在900 ̄1000℃;
b.天平:感量为0.001g;
c.石英烧杯:200mL;透明且有刻度,最小刻度为5mL;
d.坩埚钳。
6.5.2 测定步骤
称取适量试样(度样量应满足试样膨胀后的体积在100mL以上),精确至0.001g,置于已在
900 ̄1000℃的高温炉内灼烧5min的石英烧杯中,立即放入900 ̄1000℃的高温炉内,不关炉
门,视不膨胀为止,立即取出,读取试样膨胀后的体积(读取顶面最高点和最低点对应刻度
的平均值)。
6.5.3 结果计算
膨胀容积X[1](mL/g)按式(2)计算,计算结果修约至整数:
V
X[1]=── ……………………………………… (2)
m3
式中:V——膨胀后试样体积,mL;
m3——试样的质量,g。
6.5.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3。
────────────────┬───────────────
膨胀容积 │ 允许差
────────────────┼───────────────
〉200 │ ≤ 30
────────────────┼───────────────
100 ̄200 │ ≤ 20
────────────────┼───────────────
〈100 │ ≤ 1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6 挥发分的测定
6.6.1 仪器
a.天平:感量为0.0001g;
b.高温炉:温度可以控制在400±20℃和900 ̄1000℃;
c.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坩埚钳:50mL,单层盖;
e.坩埚钳。
6.6.2 测定步骤
称取约1g在100±5℃的烘箱中预先烘干2h的试样,精确至0.0001g。放入预先在900 ̄
1000℃的高温炉内灼至恒重的50mL瓷坩埚中,盖上盖子,放入400±20℃的高温炉中,
关闭炉门,灼烧1h,取出冷却2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
6.6.3 结果计算
挥发分的百分含量X[2](%)按式(3)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4-m5
X[2]=────×100 ………………………………………(3)
m4
式中:m1——灼烧前试样质量,g;
m2——400±20℃灼烧后试样的质量,g。
6.6.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不大于0.7%。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7 灰分的测定
6.7.1 仪器
同6.6.1。
6.7.2 测定步骤
将做完挥发分的试样连同坩埚(不加盖)一起放入900 ̄1000℃的高温炉内,炉门不要关
严。灼烧至无黑色斑点为止,取出冷却2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再放入高温
炉中灼烧30min,用同样方法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相差不大于0.3mg为止。
6.7.3 结果计算
灰分的百分含量X[3](%)按式(4)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6
X[3]=──×100 ………………………………………(4)
m5
式中:m6——900 ̄1000℃灼烧后的试样质量,g;
m5——同式(3)。
6.7.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4。
表4
────────────────┬───────────────
灰 分 │ 允许差
────────────────┼───────────────
〉9.00 │ ≤ 0.40
────────────────┼───────────────
2.00 ̄9.00 │ ≤ 0.20
────────────────┼───────────────
〈2.00 │ ≤ 0.1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量
同一牌号同一等级的可膨胀石墨以200袋为一批量,不足200袋者,也按一批量计。
7.2 取样
7.2.1 袋装可膨胀石墨产品采用等距抽样,即每一批中每隔n-1袋,在该袋中抽取至少
50g。
7.2.2 每一批取样袋所代表的袋n按式(5)计算,计算的n值保留整数。
N
n=── ……………………………………… (5)
10
式中:N——每批产品的总袋数。当N小于10时,应在每一袋中抽取。
7.2.3 取样时,用取样钎从袋口垂直插入袋的二分之一处取样。所取总样量不小于500g。将
所取样品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为两个250g,一份送检,一份备查。
7.3 判定规则
7.3.1 每批产品均应对所要求的六项指标全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7.3.2 凡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量中重新取样,对该指标进行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检验结果。
7.3.3 收货一方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以备样重新复检。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可膨胀石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要坚固、整洁。包装材料为:同层塑料袋、
外层塑料编织袋。每袋净重25±0.1kg。
8.2 标志
袋上必须印有商标、生产单位、牌号、等级、批号和生产日期。
8.3 运输
运输中应防雨、防曝晒、防破包。
8.4 贮存
本品能释放出酸,故要求有专用库房。不同牌号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堆放,库房应通风
良好,防水浸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