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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3-10-15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七日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 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 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 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 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 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 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 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 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 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 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 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 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早请,并 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 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 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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