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石棉盘根(原JG 67—19.64作废)
发布日期:1983-07-01
1 定义和用途
11 橡胶石棉盘根系用石棉布、石棉线(或石棉金属布、线)以橡胶为粘合剂,卷制或编制
成的密封材料。
12 橡胶石棉盘根适用于压力为80公斤/厘米2、温度为550℃以下的蒸汽机、往复泵的活塞
和阀门杆上作密封材料。
2 技术要求
21 橡胶石棉盘根用石棉布或石棉线浸渍橡胶粘合剂,卷制或编织后,压成方形,外涂高
碳石墨。按其适用范围分四个牌号见表1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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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 适用范围 牌号 适用范围
XS550 适用于蒸汽温度为550℃, XS350 适用于蒸汽温度为350℃,压力为45
压力为80公斤/厘米2 公斤/厘米2
XS450 适用于蒸汽温度为450℃ 适用于蒸汽温度为250℃压力炎45
压力为60公斤/厘米2 公斤/厘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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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夹金属丝的,在牌号后边以金属丝的化学元素符号加括弧说明。
22 各种牌号橡胶石棉盘根的规格及尺寸公差见表2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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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公 差 规 格 公差
30,40,50 ±03 190,220,250 ±08
60,80,100 ±04 280,320,350,380 ±10
420,450,500
130,16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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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橡胶石棉盘根的容重应不小于09克/厘米3;夹金属丝的橡胶石棉盘根应不小于11
克/厘米3。
24 橡胶石棉盘根表面石墨应涂得均匀。不应沾污尘土杂质。不应有分层。外露线头、跳
线,10米内不得超过1处。外皮搭合处必须紧紧贴合好,并不许位于螺旋或圆盘的内侧。
25 橡胶石棉盘根应有一定的弹性。
26 橡胶石棉盘根的烧失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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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号 烧失量不大于,% 牌号 烧失量不大于,%
XS 550 24 XS 350 32
XS 450 27 XS 2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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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橡胶石棉盘根的耐温失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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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号 有无金属丝 耐温失量不大于,%
XS 550(A) 有 10
XS 450(A) 15
XS 350(A) 15
XS 350(A) 无 17
XS 350(B) 有 20
XS 350(B) 无 20
XS 250(A) 有 20
XS 250(A) 无 20
XS 250(B) 有 22
XS 250(B) 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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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编织;B——卷制。
28 橡胶石棉盘根应卷成螺旋状或圆盘形。螺旋的内径不小于盘根规格的4倍。成盘的盘
根。每盘允许有一段不短于1米的短段。
3试验方法
31 橡胶石棉盘根的规格,利用准确度01毫游标卡尺从两个互相垂直方向测定,由盘根
或分层一点作为起点,每隔1米,测量一次。取三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32 弹性试验:将橡胶石棉盘根,围绕在它的规格4倍圆柱上180度,不应产生凸起、断线
、裂缝或分层现象。
33 橡胶石棉盘根容重的测定:烧失量的测定:耐温失量的测定均按JC331—82《盘根理
化性能试验方法》进行。所用石棉布烧失量的测定JC210—77《石棉布》进行,所用石棉线
烧失量的测定按JC221—79《石棉纱、线》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每卷橡胶石棉盘根都应作外观外尺寸检查。
42 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以1000公斤为一批,不足1000公斤者按一批计。在每批中
,任取经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三盘,在每盘中截取长度小于025作理化性能试验。10毫米
以下规格的试样长度可按试验需要截取。
43 检验结果强烈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取加倍 数量的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
:如复验结果仍不合格,该批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
44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仲裁。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每盒、每盘和每箱产品都应有下列标志:
511 制造厂名和商标;
512 产品名称,牌号;
513 产品规格;
514 毛重及净重;
515 制造日期;
516 技术检验合格证;
517 本标准号。
52 橡胶石棉盘根应以防潮纸或塑料袋包裹并装入纸箱内,捆扎牢固。每箱重量不超过25
公斤。有特殊要求需经供需双方商定。
53 橡胶石棉盘根应用有篷车、船运输。
54 橡胶石棉盘根应在温度0~35℃室内贮存,严禁烘烤、曝晒、受潮、雨淋,保管期限
从生产日期起,不应超过二年。
附录A
(补充件)
橡胶石棉盘根所用石棉布或石棉线的烧失量,应符合下表要求(由制造厂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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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号 烧失量不大于,% 牌 号 烧失量不大于,%
XS 550 19 XS 350 24
XS 450 21 XS 25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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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石棉制品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元江。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