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根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发布日期:1983-07-01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取四乙烯石棉盘根;油浸棉、麻盘根的理
化性能测定。
1 烧失量的测定
11 仪器
111 电热恒温箱。
112 高温炉
113 天平:感量为101克。
114 热电偶:测温范围为0~1000℃。
115 干燥器。
12 试样
121 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三盘,分别截取长025米。
122 在以上选取的试样中,从不同的位置上各取3~5克三段。
13 试验步骤
131 将试样准确称重后,置于电热恒温箱内,在105±5℃下进行干燥。
132 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反复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133 将烘至恒重的试样,置于已知重量的瓷坩中称重。
134 将盛试样的坩埚放入高温炉内,从室温从升至750~800℃后,灼烧1小时。
135 将坩埚从高温炉中取出,待红色稍退,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重。
136 烧失量IL%按(1)式计算:
G-G1
IL=——×100………………………………(1)
G
式中:G——烘至恒重的试样重量,克;
G1——灼烧后的试样重理,克。
取三个试样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2 容重的测定
21 仪器
211 天平:感量为001克。
212 游标卡尺:精确度为01毫米。
213 直尺。
22 式样。
221 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三盘,分别截取长025米,再分别截取10厘米三
段。
222 将三段10厘米待测试样伸直,不加外力摊放在平面上。
23 试验步骤
231 用直尺测量长度。用游标卡尺分别在不同位置上测量宽度和高度。然后称重。
232 容重D(克/厘米3)按(2)式计算:
G
D=—————………………………………(2)
L·B·H
式中:G——被测试样重量,克;
L——被测试样长度,厘米;
B——被测试样宽度,厘米;
H——被测试样高度,厘米。
取三个试样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3 耐温失量的测定
31 仪器
311 电热恒温箱。
312 鼓风电热恒温箱。
313 天平:感量为001克。
314 干燥器。
32 试样
321 在外观检验合格产品中,任选三盘,分别截取长025米。
322 从不同位置上任取3~5克试样三段。
33 试验步骤
331 将试样准确称重后放入坩埚内,置于恒温箱中,在105±5℃下进行干燥。
332 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反复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333 将烘至恒重的试样置于鼓风电热恒温箱内,升温至盘根牌号的最高耐温度数(±10
℃)经2小时,取出试样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
334 耐温失量A(%)按(3)式计算:
G-G2
A=——×100……………………………………(3)
G
式中:G——烘至恒重的试样重量,克;
G2——耐温后的试样重量,克。
取三个试样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4 浸渍剂(包括石墨)含量的测定
41 仪器、试剂
412 电炉。
413 干燥器。
414 天平:感量为001克。
415 玻璃皿。
416 三角烧瓶。
417 漏斗。
418 工业溶剂汽油。
42 试样
421 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三盘,分别截取025米。
422 在以上选取的试样中,从不同的位置上各取3~5克三段。
43 试验步骤
431 截取试样5~10克,拆开成线段,话称过的玻璃皿上,一起称重准确至001克。
432 将试样置于三角瓶中,注入工业溶剂汽油120~130毫升,并用力振荡。
433 汽油每2小时换一次,共换3~4次,静置过夜,然后过滤,并用汽油洗涤4~5次。
434 最后以蒸馏水煮沸半小时,过滤后在100~105℃下干燥1小时,放入干燥器冷却,
称重。
435 以抖动法仔细地将试样中石墨除去。再干燥,直至达到恒重为止。
436 浸渍剂含量∑(%)按(4)式计算:
G-G3
∑=————×100………………………(4)
G
式中:G——被测试样原重,克;
G3——处理后的试样重量,克
取三个试样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5 耐酸失量的测定
51 仪器、试剂
511 电热恒温箱。
513 天平:感量为001克。
514 冷凝加流器(蛇形或球形)。
515 三角烧瓶。
516 硝酸:分析纯,浓度为65~68%。
52 试样
521 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三盘,分别截取长025米。
522 从不同位置上任取长度5厘米试样三段。
53 试验步骤
531 将烘至恒重的试样三段,分别置于三角烧瓶内,用硝酸使其浸没。
532 从不同位置上任取长度5厘米试样三段。
533 冷却后,将酸液倒出。
534 将试样移入石英漏斗中,抽滤,用蒸馏水反复洗涤呈现中性为止(pH=7)。
535 将试样置于105±5℃电热恒温箱干燥。
536 干燥后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反复以上操作直至恒重。
537 耐酸失量E(%)按(5)式计算:
G-G4
E = ————×100……………………………………(5)
G
式中:G——被测试原重,克;
G4——处理后的试样重量,克。
取三个试样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以上各测试数据,如有一试样的数值,高于或低于其他二个相近数值平均值的20%,则
该试样作废,以相近两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如三个试样测试结果相对误差均大于20%,则该项试验作废,应另取试样按上述方法重
新测试。
注:上述盘根规格为10毫米以下的,其试样长度可按试验需要截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石棉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