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浸棉、麻盘根
发布日期:1983-07-01
1 定义和用途
11 油浸棉、麻盘根系用棉线、麻线浸渍润滑脂织成的密封材料。
12 油浸棉、麻盘根适用于压力为120公斤/厘米2,温度为120℃以下的管道、阀门、旋转
轴、活塞杆作密封材料。接触介质为:河水、自来水、地下水、海水等。
2 技术要求
21 油浸棉、麻盘根的规格公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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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公差 规 格 公差
30,40,50 ±03 190,250 ±08
60,80,100 ±04 280,320,350420 ±10
,4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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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规格可供需双方商定。
22 油浸棉、麻盘根的容重应不小于09克/厘米3。
23 油浸棉、麻盘根应卷成圆盘形,圆盘的内径应不小于成品规格的4倍,每盘允许有一
段不短于1米的短段。
24 油浸棉、麻盘根编织花纹应匀称、平整、表面不应沾污尘土杂质,并不许有外露线头
、断线等缺陷。
25 油浸棉、麻盘根应有一定弹性。
36 油浸棉、麻盘根浸渍剂百分含量为40~65。
3 试验方法
31 油浸棉、麻盘根的规格,利用准确度01毫米的游标卡尺从两个互相垂直方向测定,
由盘根的任何一点作为起点,每隔1米,测量一次。取三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32 油浸棉、麻盘根容重的测定;浸渍剂的含量的测定均按JC331-82《盘根理化性能试验
方法》进行。
33 油浸棉、麻盘根弹性试验:将油浸棉、麻盘根围绕在它的规格4倍的圆柱上180度,不
应产生凸起、断线、松弛等现象。
4 检验规则
41 每盘油浸棉、麻盘根都应作外观、尺寸检查。
42 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以500公斤为一批,不足500公斤者按一批计。在每批中,
任取经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三盘,在每盘中截取长度不小于025米作理化性能试验。10毫
米以下规格的试样长度可按试验需要截取。
43 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取加倍数量的试样对该指标进行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不合格,该批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
44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仲裁。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每盒、每盘和每箱产品都应有下列标志:
511 制造厂名和商标;
512 产品名称,牌号;
513 产品规格;
514 毛重及净重;
515 制造日期;
516 技术检验合格证;
517 本标准号;
52 油浸棉、麻盘根应以防潮纸或塑料袋包裹并装入纸箱内,捆扎牢固。每箱重量不得超
过25公斤。有特殊要求需经供需双方商定。
53 油浸棉、麻盘根应用有篷车、船运输。
54 油浸棉、麻盘根应在温度0~35℃室内贮存,严禁烘烤、曝晒、受潮、雨淋,保管期
限从生产日期起,不应超过二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石棉制品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