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
发布日期:1990-08-01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344-1977《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毡片、玻璃纤维织
物和其他纺织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含水率的测定。
2 引用标准
GB 5434 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GB 7690.1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线密度的测定
3 术语
本标准涉及到的有关术语按GB 5434的规定。
4 原理
在标准室温下,使试样置于105±2℃的规定温度下干燥,称取干燥前后的试样质量,
通过计算得到含水率。对于含有纺织型浸润剂的制品,规定温度为80±2℃。
注:对于上述温度下会挥发或组分易发生变化的玻璃纤维制品,经有关方面协商以
后可选用更低一些的温度,但不得低于50℃,所选择的温度应保持在±2℃范围内。
5 仪器
5.1 通风烘箱:能控制在105±2℃,80±2℃或所选择的温度。
5.2 干燥器:内装适当的干燥剂,如硅胶、氯化钙或五氧化二磷。
5.3 试样皿:由耐热材料制成,如陶土坩埚,也可以是不锈钢网篮等。
5.4 不锈钢夹钳。
5.5 天平:感量为0.1mg。
5.6 抛光金属模板
5.6.1 对于纺织玻璃纤维织物,模板尺寸推荐采用150mm×80mm的矩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或正方形。例如:400mm×250mm的矩形,200mm×200mm的正方形。
5.6.2 对于玻璃纤维毡片,模板尺寸推荐采用316mm×316mm的正方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
5.7 合适的剪切工具:例如刀、剪刀、圆盘刀等。
6 抽样与试样制备
6.1 抽样
按GB 7690.1附录A的规定抽样。
6.2 试样制备
6.2.1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退去卷装的外层,绕取一定长度的纱作为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每个卷
装应至少取3个试样。
6.2.2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
6.2.3 玻璃纤维织物
对于玻璃纤维布,每个样本至少应取5个试样,试样尺寸为150mm×80mm。在距布边
或织边至少10mm处剪取试样,略去散边,以防纤维损失。若单个试样质量少于5g,应使
用较大的试样。
为和试验仪器(马弗炉、烘箱)相适应而必须折叠试样时,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
试样表面上的畅通。
对于玻璃纤维带和套管(注:本标准增订了原国标标准未涉及到的玻璃纤维带和套
管的取样),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质量至少为5g。
6.2.4 玻璃纤维毡片
从每个样本中选取的试样数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试样的推荐尺寸是边长为316的
正方形。其质量至少5g。否则,应增加试样数。
注:也可以使用面积为0.1m[2]的其他矩形,例如400mm×250mm,但下列制备方法
需稍做变动。
通过毡片的整幅宽度切取一条至少为316mm宽的毡条,用模板和剪切工具从毡
条裁取试样。
a.在毡条的两端(对于带有修剪边毡条,离边缘至少10mm,各取一块316mm×
316mm的试样。
b.在两端的试样之间,按剩余宽度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的试样,并使
这些试样均匀分布。
若试样必须折叠,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试样表面上畅通。
7 试验步骤
试验用标准温、湿度状态,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2% ̄68%。
7.1 称取试样皿的质量m0
将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以恒定其质量。
再将试样皿放在干燥器内冷却到标准室温。称其质量,精确到1mg。
7.2 称取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1
将制备好的试样取下后立即置于试样皿内。在天平上称取质量,精确到1mg。
7.3 称取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2
将试样及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加热至少
1h,使试样质量达到平衡状态。
从烘箱内取出试样及试样皿,立即放入干燥器内,在标准室温下至少冷却30min。
称其质量,精确到1mg。在所选定的温度下再次干燥试样10min,放入干燥器内重新冷却
后称取质量,重复操作,直至两次连续称量之差小于1mg。
7.4 注意事项
7.4.1 试样不得与烘箱壁相接触。
7.4.2 应当用夹钳夹持,切勿用手触摸试样。
8 结果表示
试样的含水率按下式计算:
m1 - m2
H = ────── ×100
m1 - m0
式中:H--试样的含水率,%;
m0--试样皿的质量,g;
m1--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m2--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以各个试样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a.说明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b.纺织玻璃纤维制品的详细说明;
c.所用试样皿的种类;
d.天平室的标准温度和相对湿度;
e.烘干温度;
f.试样尺寸和试样数;
g.每个试样的含水率和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h.本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细节和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任何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逄学敏、倪凤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