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水泥(代替GB 3183-1982)
发布日期:1998-02-01
1 定义、适用范围
1.1定义
凡由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为主要原料,加入少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
石膏,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砌筑水泥。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和内墙抹面砂浆;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作其他用
途时,必须通过试验。
2 标号
分为125、175、225三个标号。
3 原料
3.1活性混合材料和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
采用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粉煤灰时,必须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 203-78《用于
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847-81《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GB1596-7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时,必须经过试验,呈报省、市、
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可采用回转窑或立窑熟料,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6.0%。
3.3石膏:
必须符合部标准JC16-82《石膏》的规定。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4磨制水泥时,允许加人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1%。掺
其他附加剂,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村主管部门批准。
4 技术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4.0%。
4.2细度
0.080毫米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3凝结
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不得迟于12小时。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5强度
各令期强度均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
│ 抗压强度kgf/cm[2](MPa) │ 抗折强度kgf/cm[2](MPa)
水泥标号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125 │ 56(5.5) │ 125(12.2) │ 12(1.2) │ 25(2.4)
──────┼───────┼───────┼───────┼───────
175 │ 78(7.6) │ 175(17.2) │ 16(1.6) │ 35(3.4)
──────┼───────┼───────┼───────┼───────
225 │ 100(9.8) │ 225(22.0) │ 20(2.0) │ 45(4.4)
──────┴───────┴───────┴───────┴───────
5 试验方法
5.1氧化镁和三氧化硫
按GB176-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2细度
按GB1345-77《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进行。
5.3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
补充规定:
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24小时后,若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总湿气养
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5.4强度
按GB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
a.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
5毫米。
b.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小时尚不易脱模时,允许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
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6 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不超
过200吨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0公斤。?
6.2试验及留样
每人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二等分,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
或仲裁。
6.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各项指标才允许出厂。
6.4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28天强
度以外的本标准第4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内应写明所用混合材料种类及掺加量。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标准纸袋包装每袋净重40±1公斤,纸袋应符合JG59-63《水泥
包装用纸袋》的规定。
7.2包装标志
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标号、重量,包装年、月、日和编号。
散装时须提交与包装纸袋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
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黄文端、张功睿。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