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发布日期:1991-11-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铬铁渣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中作为混合材料的粒化铬铁渣。
2 引用标准
GB 4911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6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
GB 12957 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YB 879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 定义
3.1 粒化精炼铬铁渣:电炉精炼铬铁时,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
粒后,称为粒化精炼铬铁渣。
3.2 粒化碳素铬铁渣:电炉冶炼碳素铬铁时,所得以镁橄榄石和尖晶石为主要成分的熔融
物,经淬冷成粒后,称为粒化碳素铬铁渣。
4 技术要求
4.1 粒化铬铁渣中的铬化合物含量,以三氧化二铬(Cr2O3)计不得大于4.5%。
4.2 粒化铬铁渣中溶性铬(Cr[+6])含量应符合GB4911要求,即六价铬化合物(按Cr[+6]
计)浸出液浓度小于0.5mg/L。
4.3 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试验合格,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不低于80%。
4.4 粒化铬铁渣的淬冷必须充分,容重不得大于1.3kg/L。未经充分淬冷的块渣,直观剔
选,以重量计不得大于5%,其最大尺寸不得大于100mm。
4.5 粒化铬铁渣中不得混有外来夹杂物。
5 试验方法
5.1 三氧化二铬:按YB879进行。
5.2 水溶性铬(Cr[+6])含量:按GB5086进行。
5.3 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以及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试验:按GB12957进行。
5.4 容重试验:由干燥的2 ̄5mm颗粒(当难以取到时,可用近似粒径范围的颗粒代替)
的松散升重确定。容器直径108mm,高109mm,装料落距100mm。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取样
粒化铬铁渣以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应从不少于10个地方采集共约5kg样品,混匀
供检验之用。取样时应除去外层150 ̄200mm。
6.2 检验项目
6.2.1 铁合金厂必须按4.2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批量检验,按4.1,4.4,4.5条规定的技术
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检验。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水泥。
6.2.2 水泥厂使用粒化铬铁渣时,应按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验。作为生产控制,
应按4.3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6.3 结果评定
6.3.1 凡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为合格品,可作为水泥生产中的活性混合材料。
6.3.2 凡不符合第4.1,4.2,4.4条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为不合格品,不得作为水泥生产中
的混合材料使用。
6.3.3 凡不符合4.3条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可作为水泥生产中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7 运输与贮存
7.1 粒化铬铁渣在运输、贮存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
7.2 粒化铬铁渣在未经烘干前,其贮存期限,从淬冷成粒时算起不宜超过两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显明、王文义、杨基典、朱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