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物理检验仪器 胶砂振动台(原GB 3350.2—1982)
发布日期:1983-10-01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强度检验中振实水泥胶砂的振动台(简称振动台)。
1 类型
振动台由机座、台面、振动系统、支承系统、夹紧装置、以及电器制动装置所构成。振动台按夹紧
装置的不同分机械卡具和液压卡具两种类型。
2 技术要求
2.1 振动频率:2800 ̄3000次/分。
2.2 振幅:0.85±0.05毫米(指放上空试模和下料漏斗时台面的中心全踊振幅)。
2.3 振动部分重量:32±0.5公斤(包括台面、夹具、电动机、拉杆和下弹簧、垫圈、螺母)。
2.4 台面到电机中心距离:200毫米。
2.5 偏重轮尺寸:φ120×25毫米。
2.6 偏重轮在120°内均分三个M8孔。
2.7 螺孔与偏重轮中心距离:50毫米。
2.8 振动子重量,每个80 ̄90克(包括扩建圈、螺钉)。同一振动台的振动子重量应相同。
2.9 两个偏重轮上相对应的振动子中心线应与电机轴线平行。
2.10 台面卡具的两个立柱间有效间距:166 ̄168毫米。
2.11 电器制动装置应使振动台振动120秒后自动停车,并在停车5秒钟左右完全停止振动。
电器装置的绝缘应良好。
2.12 振动台台面和底卒底面应平行,开动后音响庆正常。
2.13 振动台的外现面不得有粗糙不平及图中未规定的凸起、凹陷。所有盖板结合处的边缘应平整。
2.14 振动台非加工内表面均应刷漆防锈,外表面均应打底喷漆。油漆面应平整、光亮、均匀
和色调一致。
2.15 振动台的零件加工面,不得有碰伤、划痕和锈斑。
3 验收规则及检验方法
3.1 每台振动台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3.2 本标准第2.2条用测振仪测量。
3.3 本标准第2.3条用增铊台秤或案秤检查。
3.4 本标准第2.4,2.5,2.10条用卡尺检查。
3.5 本标准第2.6,2.7条用平台、划针、钢板尺以及分度盘等检查。
3.6 本标准第2.8条用感量为0.2克架盘天平检查。
3.7 本标准第2.9条用专用工具检查。
3.8 本标准第2.12 ̄2.15条均按要求目测检查。
4 包装与标志
4.1 每台振动台上应有牢固的铭牌,表面和标志应明亮、清晰、耐久,并能防锈,其它容包
括:型号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
4.2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及备用件等应与振动台一起装箱。
4.3 振动台装箱时应用螺栓固定在箱底上,使其在运输中不致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延时控制部
分应用塑料袋装封。箱内空隙用纸屑、泡沫塑料等填实。
4.4 包装箱上字样和标志应清楚,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型号名称及出厂编号;
b. 收货单位及地址;
c. “请勿倒置”、“小心轻放”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重庆、徐志学、王文义。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 142-67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