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材使用的质量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准用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对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实施准用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申办,按归口管理、协同承办的要求进行。
对本市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按照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日常监督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对外省市、境外和国外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市建材质监站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动态监督管理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列》规定公布。
四、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五、《准用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应当到相应《准用证》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准用证申办登记表》,并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申请表》和《申办准用证应提交资料目录》;
(二)《准用证》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企业申办资料当场予以核查,凡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申报材料受理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对受理的本市《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质监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建材办;对受理的外省市、境外和国外《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办。
(四)市建材办应当对汇总上报的《准用证》申办材料进行核准审核,并自初审上报之日10日内予以核定。凡不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书面通知《准用证》申办企业,同时抄告相关建材质监机构,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五)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依据市建材办核定的意见,对新获证企业统一制作临时《准用证》,并通知获证企业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六、建材办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七、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的3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资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企业申请的变更资料进行复核,其中,对涉及需要重新更换《准用证》证书的变更情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并予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产品注册商标变更时;
(三)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时;
(四)产品规格型号变更时;
(五)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