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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十项新措施出台

发布日期:2003-00-00
建设工程招标人近三年在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和合同履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良记录;监理企业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所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 昨日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获悉,十项新措施近日出台,用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和评标人资格、双方合同以及履行过程监督等几方面内容。新措施对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人员做出明确规定,除了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必须在近三年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和合同履行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良记录。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并熟悉相关业务,其中对于政府投资、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备评标专家的条件。对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专家条件的,由评标专家代替,在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一并抽取确定,完全实行专家评标。监理企业等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所服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另外,新措施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得私下转让代理业务,在代理招标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和帮助,对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代理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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