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0-00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办字[2000]141号)的有关精神,现就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准工作(广州、深圳两市除外)通知如下:
一、申请核准范围
(一)已达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令)规定的乙级资质标准;
(二)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或事务所);
(三)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并附有有效证明;
(四)已取得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证明。
(五)2002年度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暂乙级咨询单位,如符合乙级资质标准均可申请核准。
二、申请核准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少于2人)。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的高级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不少于5人,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应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员从业资格证书; 专职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9人。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20m2 ,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