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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清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03-00-00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就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清理整顿的范围、政策界限、主要内容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步骤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这次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森工企业、国有林尝国有林业采育尝木材加工企业(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程中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简称“收费”)。 《通知》指出,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及合并的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木材生产经营者进行各种摊派。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越权出台的乱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或者将已公布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后,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对重点林区的财力困难县、乡,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全面清理阶段,于9月底前完成;审核处理阶段,于10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阶段,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于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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