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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塑料管材、管件产品备案企业

发布日期:2003-00-00
各塑料管材、管件产品备案企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时间,得到了产品备案企业的支持。为了进一步搞好产品备案工作,依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备案企业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已超过各级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依据各级标准要求,对已取得产品备案资格的企业进行替换检测报告工作,并请各备案企业积极配合,特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取得塑料管材、管件产品备案资格的企业,型式抽样检测报告已超过两年有效期的企业,都应进行报告替换工作。 2、 产品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具有CMA和CAL章)出具的抽样检测的型式检测报告,替换报告时查验检测报告原件。 3、检测报告应提供备案产品中最大口径管材的检测报告。 4、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管件备案企业,只对在2003年7月20日前已向我办公室提供8760小时长期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报告和系统适用性的热循环试验报告的备案企业进行报告替换工作,没有提供8760小时长期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报告和系统适用性的热循环试验报告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资格,撤消备案。 5、采用机械连接的管材(PAP、PE-X)产品备案企业在进行替换报告时应提供5000次冷热循环系统试验报告。PE-X管需提供8760小时长期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报告。 6、各类给水管材、管件,在替换报告时同时提供符合GB/T17219要求的卫生检验报告。 7、各种管材、管件检验都应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如没有上述等级标准的产品,应提供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型式检验,并报企业标准。 8、办理替换报告时,备案企业应带《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手册》和有效期内抽样型式检验报告,未到检测报告有效期的备案企业,应带备案手册到我办公室核实。 9、替换报告工作自2003年8月开始至12月31日止,逾期未办理替换的备案企业,将取消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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