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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0-00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 申报2003年度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为今年6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 附件: 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2.创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书 3.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二○○三年五月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协会苏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七日印发 附件1: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获得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优先参评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 第三条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必须按图施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内坚外美,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在苏州市建设局领导下开展。每年4月份公布上年度的优质结构工程。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日常核查和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日常核查。 第六条 苏州市建设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审查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各市建设局可成立相应机构审查和认定本地区优质结构工程,并推荐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库。评审专家应是具有中、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质安处,负责受理各市、区的推荐项目。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市、区的推荐项目,或组织评审小组抽查,或分阶段(每季度)组织评审小组审查有关资料,并给予审定。 评审小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于每年3月召开会议审查评审小组的意见及评审工作程序,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将获2/3以上票数的工程,认定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市建设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申报受理范围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4、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也可申报。 5、推荐工程必须是主体通过验收的工程。其中,住宅工程必须屋顶模板拆除,窗台砖墙全部砌筑完毕,水、电安装预埋到位并修补完毕,阳台扶手拉接筋按施工图留设或用预埋铁件。 主体工程的验收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质监站监督验收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属于申报受理范围: 1、原有建筑物扩建(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改建的工程; 2、上年度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3、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创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第十三条 自愿创优质结构工程的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报送“创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书”。未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 申报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有关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 2、申报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申报单位总承包自行组织施工。其他分包工程应纳入总包管理中。 3、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主体完工后,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自评意见及结构质量特征介绍材料(包括录制的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3、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结构主体验收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复查。不符合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资料。 第十七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工程项目时,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将“创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书”和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及该工程质监人员的原始记录(复件)一并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苏州市优质结构评审内容应涵盖工程主体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要突出重点,注重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措施。 第十九条 评审优质结构工程的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针对项目的施工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有书面的执行记录材料; 2、主体结构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应规定,必须达到或高于GB50300-2001的标准。 3、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4、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实测数据和目测观感。 5、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日常检查随施工进度进行,由质监人员负责做好原始记录。 初评工作应按照优质结构工程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展开。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参评工程均应进行不少于三次的摄像,即基础结构竣工(尚未回土)时、任一标准层钢筋绑扎完毕尚未浇捣混凝土时(由质监人员确定)、主体已全面完工但尚未进入下道工序时。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为评审的否决项: 1、工程未经初审检查和推荐即进行了抹灰等后续隐蔽工作。 2、使用国家、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3、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工程。 4、结构实体检测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5、施工现场发生死亡安全事故的工程。 6、评审时发现有渗漏现象的工程。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对审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授予证书。授予由总承包单位推荐的参建分包施工单位获奖证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获奖情况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核实,撤消荣誉称号。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于评审评价结果,不得自行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或公众的监督。苏州市建设局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65211507。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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