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关于开展200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及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0-00
各市招标办,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200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及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函【2003】04号)转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这次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并作以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各有关代理机构应于6月10日前将资格申报、复审材料报市招标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招标办应按苏建招(2001)364号文、苏建招(2002)205号文等有关精神严格把关,并对申报材科进行核实,集中上报。
附:《关于开展200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及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建招函(2003)04号
关于开展200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申报及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
根据苏建招(2001)364专文和苏建招【2002】205号文的精神,省招标办定于近期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资格复审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和认定
1、各市招标办按照苏建招(2002)205号文的时间安排组织申报,并在7月10日前应当将新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现场核查表和申报前三个月的企业人员工资单报省招标办,逾期不予受理。
2、新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按苏建招(2002)205号文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其中,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必须提供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资格证书。未在本阜位注册的,视为非专职人员。
3、新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程序按照苏建招 (2O02)205号文的规定执行。
4、各市在现场核查时,应当在资格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资格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未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的,视为无原件。
二、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复审
1、木次资格复审的对象为2002年5月前取得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单位。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申请资格复审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按苏建招(2002)205号文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其中,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必须提供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资格证书。未在本单位注册的,视为非专职人员;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3)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
3、各市对申请资格复审的单位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并在资格复审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资格复审材料的复印件上未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的,视为无原件。
4、各市招标办在7月10日前应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材料、现场核查表和复审前三个月的企业人员工资单报省招标办,逾期不予受理。
三、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升级
1、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乙级资格。
2、申报乙级资格的材料同申请资格复审的材料相同。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程序按照苏建招(2002)205号文的规定执行。
4、各市在现场核查时,应当在乙级资格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乙级资格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未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名的,视为无原件。
5、各市招标办在7月10日前应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乙级申报材料、现场核查表和申报前三个月的企业人员工资单报省招标办,逾期不予受理。
各市招标办要严格按建设部79号令和苏建招(2002)205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初审和现场核查,对存在异议的材料要到劳动或人事等部门咨询查实,严厉打击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