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要求对建筑企业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发布日期:2003-00-00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专项治理。
《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法查处;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
《通知》公布取消了30项涉及建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出入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区外企业在我区室内装饰施工资质审验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乱摊派项目。
《通知》强调,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