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市场管理新法出台
发布日期:2003-00-00
今后想在建筑工程中玩“猫腻”的要付出惨痛代价。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对建筑市场准入、发包与承包、中介服务、合同与造价、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严格的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对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自行监理的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合同价款1%至2%罚款;逾期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同价款0.5%至1%罚款;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中介服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服务酬金25%至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0.5%至1%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的,处以合同价款0.5%至1%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企业或者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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