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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03-00-00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并正式施行。   该法规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和验收单位均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而规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中对于大面积采用玻璃作为幕墙、落地窗以及室内隔断等部位安全玻璃的使用。根据负责 法规起草和制定的北京市建委负责人介绍,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到了建筑中容易造成玻璃伤害的部位,经过反复斟酌后才确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中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建筑工程部位,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这些部位使用普通玻璃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充分体现制定该法规的意义。   建筑工程中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包括:幕墙;各类天棚、吊顶;观光电梯;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单块大于1. 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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