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陆

九正建材网

新闻资讯

订阅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通知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贯彻意见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政字〔2002〕14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旗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分管旗区长要亲自过问本辖区内在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问题,定期听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督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机构改革中,各级质监单位要重点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机构改革后质量监督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占到80%以上且各专业配套齐全。在机构改革中,质量监督站同时增挂安全监督站的牌子,配备足够的有专业技术的安全监督员。东煤、准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的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同时增加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交通、水利、以及东煤、准煤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要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 明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职责   各级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279号)规定,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应作好具体监督工作,并对委托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为参建主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终身责任,对工程全面负责。参建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严格履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各项法定程序,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审查、设计图纸审查、招投标发包、监理及施工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认真负责、从严把关,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到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决不办理手续,决不允许开工建设。   强化从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的从业资质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从业资质这个入口关,做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决不受理资质申请。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从业单位,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必须在资质标准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业。严禁挂靠、出租、转让、出借企业从业资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资格的单位。   加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市交通、水利等部门每年也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各质量监督单位,在作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统一组织不定期的工地抽查。检查与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上,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主体结构隐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检查的重点要放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各专业施工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作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通病和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旗区要按照本辖区和工程的特点,确定专项治理的内容。积极开展创建自治区、市两级优质样板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以典型和样板引路,全面推进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上水平。技术监督局要在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上加大检查力度,杜绝不合格的材料和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   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对事故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建筑法》、《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降低或吊销责任单位的从业资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5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