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0-00
伊克昭盟建设局
伊建城字[2001]第13号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地区的燃气市场、水厂、公交油库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和清理整顿结果于6月10日前报盟建设局。盟建设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旗市进行抽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城字[2001]102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呼和浩特、包头市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建设厅安全检查工作部署,4月10日-20日,建设厅城市建设安全检查组对我区部分城市、旗县的燃气、热力、公共交通、自来水、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城市、旗县的个别垃圾处理场、地面水源供水水厂及部分公交油库、液化气储备站、液化气经营站点等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仍存在比较大的隐患。为此,要求各地认真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城市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定期考核,同时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广大职工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因广大职工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因安全防范工作不深入、安全隐患排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垃圾处理场、地面水源供水水厂、公交油库、液化气储备站和经营站点部位的值班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防止因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特别是旗县要限期对液化经营站进行清理整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安全检查组,对当地的燃气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一) 要严格禁止燃气气源生产和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的燃气储备站、燃气经营站、液化气换气点供应燃气,从源头上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对没有取得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城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取缔;对证照不全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经营条件的,经核发有关证书后方可继续经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三)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液化气换气点必须立即取缔。
(四) 对经营出售没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未经有关部门检测的燃气器具和配件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
(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储运和燃气具经营、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四、对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及对外经营的各种油库,要认真进行一次排查。对不符合安全运行和消防规定的,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设计安全规定和消防规定建设的油库,必须取缔。
五、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当地公园等内设游乐设施的质量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请各盟市将以下书面材料于2001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一) 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领导责任制度;
(二) 当地重点地面水源供水水厂、有沼气爆炸隐患的垃圾处理场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制度;
(三) 当地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换气站(点)、燃气器具经营点的具体数量、名称和清理整顿结果;
(四) 当地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油库数量(注明具体单位)和清理整顿结果。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