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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规定施行

发布日期:2003-06-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由北京市建委和市规划委联合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4月2日颁发122号政府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管理规定。新颁布的《管理规定》扩大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并将原来在招投标监督事项从22项减少到5项。   《管理规定》,将原有只对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进行招投标监管,扩大到对监理、专业和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的范围。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取消,只保留了招标人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工程招标方式抄报、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施工合同备案等五项监督管理事项。   《管理规定》既规范了招标人的行为,也规范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的监督管理事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施行,也不得任意增加审批事项。按照《管理规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现已建立并日趋完善的北京市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发承包交易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不仅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了场所和良好的信息咨询服务,还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前一项法定手续不办完,后一项手续不能办的建管机制,为《管理规定》对招投标进行过程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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