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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0-00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各建设、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伪劣建材用于建设工程,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我市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包括管桩)、建筑用管道、墙体材料、门窗幕墙及其型材、粘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陶瓷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装饰材料,实行备案登记、跟踪动态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 二、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 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温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温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 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温州市建筑材料备案表》,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 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温州建设网:www.wzcb.gov.cn;温州建材网:www.wzjcw.net) 三、建筑材料备案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二)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合格证明; (三)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资料; (四) 产品标准、商标和产品技术说明书; (五) 其他有关资料。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四、厂家生产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且经我市备案的建筑材料。凡未经备案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地,监理单位不得予以签认使用。供应单位应当向建材使用单位出示《温州市建筑材料备案表》,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六、我局对实行备案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七、各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到我局办证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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