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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上)

发布日期:2002-01-05
  今年业内出台的法规非常之多,有人据此称今年是法规年。的确,作为业内的媒体,我们已经目不暇接。法规“齐踊跃”传达出一条信息:加强法治化,规范市场,保护多方面合法利益,建立更完善、更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   今年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基础性,这当中首推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规细化也是一大特点,法规渗入到房地产行业的各个领域,如今年出台的测绘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业资格收费管理办法等。   今年还特别加强了对经纪行业的规范管理,很多省市都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目前中介市场的混乱严重程度已引起了各地的高度重视,要加快二手房市场的成熟,就必须使中介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   关注百姓生活也是一大特点,从减免47项税费,到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的修订,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到北京廉租房政策的公布,无不体现这一特点。总之,这一系列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年终辑要的有限版面内,我们不能对所有政策法规一一作介绍,读者可以参看本报当期的报纸。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25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出租的税费进行减免。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定价出租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营业税(由5%降为3%),房产税(由12%降为4%),个人所得税(由20%降为10%),使个人出租房屋总体税收负担由原来的17.5%~30%降低为7.3%~14.57%。   2、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金[2001]28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规定还包括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计入营业外支出,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对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3、建设部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35号文 2001年2月9日   规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该政策是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管理中心的健康发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并且一些已兴办经济实体的,目前也已停止了经营活动。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 2001年2月13日   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彻底与主管部门脱钩,按“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以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投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5、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建办[2001]38号文 2001年2月15日   办法规定:需要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全行业开展的,由部常务会议审批。其中对企业的评比活动,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并呈报国务院。每个行业原则上只能设置2项左右评比、达标项目。每项评比、达标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情况特殊的,应在向部提交的计划或书面请示中说明理由。部属单位不得单独主办全国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有必要的,应与部有关司局一起向部里提交计划或书面请示。凡经批准以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6、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批露 编报规则第10号 2001年4月2日发布施行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规定。其中特别提到: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等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文 2001年4月16日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决定进一步开展住房建设收费整顿工作。   整顿收费范围包括住房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文 2001年4月19日   为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文 2001年4月30日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了体现。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4)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5)加强地价管理;(6)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同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办法特别强调,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277号文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该规范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等;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该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业界和相关产业产生巨大影响。   其重点内容是要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广告、定金、面积纠纷以及质量等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在销售时,首先严格了预售管理条件,详细规定了现房销售条件:防止烂尾楼盘、慎购已设抵押以及防止一房多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现象的发生;其次对于防范虚假广告、充实合同内容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预订房费没有约定要退还、变更设计、规划可退房等;同时对于房屋销售时中介代理也进行详细规定;最后明确了房屋在交付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于违犯该办法进行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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