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缝纫线
发布日期:1994-00-0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缝纫线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缝纫玻璃纤维过滤布、毡和其他玻纤制品的无碱连续玻璃纤维缝纫线。
2 引用标准
GB4202 玻璃纤维纱代号
GB5434 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GB7690.1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线密度的测定
GB7690.2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和定长纤维纱捻度的测定
GB7690.3 纺织玻璃纤维 纱线 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GB7690.5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和定长纤维纱 纤维平均直径的测定(横截面法)
GB7690.6 纺织玻璃纤维 纱线 捻度平衡指数的测定
GB9914 纺织玻璃纤维 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JC557 无碱玻璃球
3 术语
本标准涉及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按GB5434的规定。该标准未包括的规定如下:
捻度平衡
在玻璃纤维缝纫线中,初捻和终捻彼此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残余的扭曲效庆得以消除。
4 代号
有关代号应符合GB4204的规定
例如:EC6-12.5×3×4 Z280
其中:E表示无碱玻璃;
C表示连续纤维纱;
-为连接号;
6表示单丝公称直径,μm;
12.5表示单丝线密度,以tex为单位;
3×4表示退拼股数,用乘号(×)连接;
Z280表示捻向和捻度。
5 品种规格及品质指标
常用的缝纫线的规格及品质指标列于表1。
表1
────────┬──────┬───┬────┬─────┬───────────
│ │ │ 捻度 │公称线密度│拉伸断裂强力,N(kgf)≥
代 号 │单丝公称直径│ 捻向 │ 捻/m ≥│ ├─────┬─────
│ │ │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EC6-12.5×3×4Z│ 6 │ Z │ 280 │ 164 │ 73.5(7.5)│88.3(8.5)
────────┼──────┼───┼────┼─────┼─────┼─────
EC6-12.5×2×6Z│ 6 │ Z │ 280 │ 164 │ 68.6(7.0)│83.3(8.5)
────────┼──────┼───┼────┼─────┼─────┼─────
EC6-12.5×3×5Z│ 6 │ Z │ 280 │ 190 │ 78.4(8.0)│8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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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应符合JC557的规定。
6.2 单丝直径
单丝直径的公称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批量产品单丝直径的报告值应控制在公称值的±10%之内。
6.3 线密度
缝纫线的公称线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批量产品的线密度报告值应控制在公称线密度的±10%之内。未列入表中的,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捻向
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商定,缝纫线的实捻应为S捻,终捻应为Z捻。
6.5 捻度
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商定,缝纫线的公称捻度应在280捻/m以上。初捻和终捻的公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捻度公差
───────────────┬───────────────
公 称 捻 度 │ 公 差
捻/m │ 捻/m
───────────────┼───────────────
280~400 │ ±20
400以上 │ 商定的公称捻度±5.0%
───────────────┴───────────────
6.6 纱线结构
应符合表的规定,未列入表中的,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7 拉伸断裂强力
拉伸断裂强度测试结果的报告值都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数值。
6.8 捻度平衡
平均捻度平衡不应超过1/2转。
6.9 有机物含量
缝纫线经处理后应能满足缝纫线性能的要求,其有机物含量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10 外观
6.10.1 缝纫线经处理后应该颜色均匀、清洁光滑、不含异物,其疵点的允许范围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6.10.2 鉴定外观疵点的规定:
6.10.2.1 凡以长度考核的疵点均按最大长度计算。
6.10.2.2 凡一等品纱同时存在有3个及3个以上允许范围的疵点,降为合格品,凡是合格品的管纱上有3个及3个以上允许范围的疵点,降为不合格品。
表3 疵点的允许范围
───┬─────┬─────────────────┬─────────
│ │ │ 允许范围
序号 │ 疵 点 │ 疵 点 程 度 ├────┬────
│ │ │ 一等品 │ 合格品
───┼─────┼─────────────────┼────┼────
1 │ 蛛网1),2)│ a.大端单根长度大于2cm且小于3cm,根│ 5 │ 10
│ │ b.大端单根长度在3cm及以上,根 │ 1 │ 2
2 │ 凸出倒边 │ 大端的凸出高度和倒边的宽度,mm │ 3 │ 4
3 │ 重叠 │ 重叠厚度,mm │ 不允许 │ 2
4 │ 磨损 │ 影响使用的磨损及碰伤 │ 不允许 │ 不允许
5 │ 露头 │ 纱管两端露出长度不小于,mm │ 8 │ 5
6 │ 底部脱圈 │ 根 │ 1 │ 2
7 │ 泡泡纱 │ 形成圈状的松紧股,个 │ 2 │ 4
8 │ 松纱 │ 手指按下有凹陷现象,手松开后不能恢│ 不允许 │ 轻微
│ │ 复原状 │ │
9 │ 毛丝3) │ 起毛 │ 轻微 │ 一般
10 │错号、错股│ 多股、缺股和号数用错 │ 不允许 │ 不允许
11 │ 杂物3) │ 包括乱物、乱纱,个 │ 1 │ 2
12 │ 污渍3) │ a.片状污渍宽5mm以下,长2cm以下,个 │ 不允许 │ 1
│ │ b.3mm以下的点状污渍,不超过,个 │ 5 │ 10
│ │ c.7cm以下的单根污渍,不超过,个 │ 1 │ 2
13 │ 葫芦纱 │ 凹进长度4)不大于,cm │ 1 │ 2
14 │ 接头 │ 不允许用胶水接头,打结纱尾长度,cm │ 1 │ 2
15 │ 缺胶 │ 间断性无有机物涂层 │ 不允许 │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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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验方法
7.1 测试环境
7.1.1 试验时试验室的标准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62% ̄68%。
7.1.2 测试试样在以上温、湿度下放置4h以上。
7.1.3 对于非仲裁性检验,允许在非标准环境下进行,但必须记录测试地点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7.2 玻璃成分
按JC557的规定。
7.3 单丝直径
按GB7690.5的规定。
7.4 线密度
按GB7690.1的规定(不要烧除浸润剂)。
7.5 捻向、捻度
按GB7690.2的规定测定每个待测试样的捻向与捻度;同时,核实测试样品的原纱数及并捻指数。
7.6 有机物含量
按GB9914的规定。
7.7 拉伸断裂强度
按GB7690.3的规定。
7.8 捻度平衡
按GB7690.5的规定。
7.9 外观
按6.10条规定对每个待测试样进行测试。
8 验收规则
8.1 缝纫线出厂时,必须进行外观和品质指标等性能测试。
8.2 批与抽样:
8.2.1 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稳定生产同一品种、规格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
8.2.2 批样本:按GB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Ⅰ和一次抽样方案,从一批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卷装单位为一个批样本。表4为外观样本,表5为物理机械性能样本。
表4 缝纫线外观样本
───────┬────────┬──────────────────
│ │ 合格质量水平(AQL)
批量大小 │ 批样本数量 ├──────────────────
单位数/批 │ 单位数 │ 10
│ ├────────┬─────────
│ │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c]
───────┼────────┼────────┼─────────
≤15 │ 2 │ 1 │ 2
16~25 │ 3 │ 1 │ 2
26~90 │ 5 │ 1 │ 2
91~150 │ 8 │ 2 │ 3
151~280 │ 13 │ 3 │ 4
281~500 │ 20 │ 5 │ 6
≥ 501 │ 32 │ 7 │ 8
───────┴────────┴────────┴──────────
表5 品质指标样本
───────────────┬───────────────
批量大小单位数/批 │ 样本大小
───────────────┼───────────────
≤15 │ 2
16~40 │ 3
41~110 │ 5
111~300 │ 7
301~500 │ 10
≥ 501 │ 15
───────────────┴───────────────
8.2.3 测试样本:
8.2.3.1 对于外观检验,按表4规定,把批样本作为测试样本。
8.2.3.2 对品质指标和其他性能按表5的规定,从批样本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卷装作为测试样本。
8.3 判定规则:
8.3.1 外观检验的测试样本在本等级范围内的不合格数应小于表4中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R[e],否则该批产品应做降等处理。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商定,合格质量水平为10。
8.3.2 品质指标等性能的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有一项指标没有达到,则该批量应按不合格批处理。
8.3.3 用户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抽样及试验方法,试验每批缝纫线的质量。如不符合,应于收货后六个月内提出。
9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9.1 经供需双方商定,玻璃纤维缝纫线可卷绕在纱管、筒管或锥形管上。
9.2 按规定卷装的每个纱管、筒管或锥管都应以柔软的材料加以包装,然后装在内衬防潮材料的箱内,缝隙处用柔软材料塞紧,避免运输及贮存中受潮及碰伤。
9.3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
a.生产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代号;
c.净重;
d.质量检验章;
e.生产日期及批号。
9.4 在每个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明:
a.生产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代号;
c.净重;
d.生产日期或批号;
e.注明"小心轻放"及"切勿受潮"等字样。
9.5 玻璃纤维缝纫线必须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贮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红。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D4030-1983《玻璃纤维绳和缝纫线标准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