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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31

   日前,甘肃省地矿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既是各级政府从加强地质找矿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实际出发,对矿业权人提出的要求,也是国有地勘单位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地勘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各单位必须把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到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高度来认识、来谋划;要从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开发的大局出发,全面部署,有序推进,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要从维护国有地勘单位合法权益出发,努力实现找矿突破,努力促进地勘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矿业权管理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强化措施,抓紧抓好。 

   《通知》主要提出了两项要求: 

   一是要严格执行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单位要进一步增 强法律意识,认真组织学习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矿业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政 策的现象发生;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矿业权经营行为,要不遮丑、不护短, 坚决纠正,不留死角,努力使全局矿业权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管理轨道。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矿业权经营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矿业权管理的审批制度,未经地矿局批准,各单位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有关合作、出售等矿业权处置的协议;未经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售 矿业权或利用矿业权进行合作勘查和开采活动;要强化合同约束,所有关于矿业权的合作、出售等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协议;要依法规范合作行为,合作项目原则上都要将矿业权转让到合作公司,不转让到合作公司的,要严格界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明确矿业权权益的分配比例;要确保矿业权权益不流失,任何矿业权的处置必须对其价款依法进行评估,处置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矿业权的出售要通过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并采取竞争方式公开出售,而合作项目原则上都要采取招标、议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对有一定找矿前景但风险较大且近期内难以进行开发的探矿权区块,要开展合作勘查或依法转让;对找矿前景好的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矿种,要积极申请,争取列入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力争实现找矿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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