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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美国商务部(DOC)公布对我标准钢管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山东和浙江两家涉案企业分别获得0和16.59%的反补贴税率。天津一家企业由于在初裁前宣布退出调查,被DOC以“可获得不利信息”方式裁定税率为264.98%。
在初裁中,浙江的涉案企业在“政府以低价提供原材料热轧钢”和“政府支持出口拨款和其它补贴”两个项目上被裁定存在补贴,但包括政策性贷款在内的4个项目未被认定为补贴项目,22个项目被认定为未被使用的项目,1个项目被认定为终止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