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砖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发布日期:1999-00-00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陶管的尺寸及偏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的批量、抽样、检验、接收或拒收的规则。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订货:在同一时间内订购一定数量的砖。一次订货可包括一批或多批砖。
2.2 交货:为期两天时间内交付的一定数量的砖。
2.3 同质量交货:交付由一家生产厂生产的砖,并认为质量相同。
2.4 检查批:交付检验由一家生产厂生产的一批砖,并认为质量相同。
2.5 试样:从一个检查批中抽取规定数量的砖。
2.6 试样数量:用于每项性能试验的砖的数量。
2.7 要求:按有关的产品标准规定检验的数量。
2.8 不合格品: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砖。
原理
本标准为陶瓷砖提供了一套两次抽样方案的抽样检验系统,一部分用于计数(单个值)检验方法;一部分用于计量(平均值)检验方法。
对每项性能试验所需砖的数量见表1。
检验批的构成
一个检验批可以由一种或多种同质量产品构成。
任何可能不同质量的产品应假设为同质量的产品,才可以构成检验批。
如果不同质量与性能试验无关,可以根据供需双方的一对致意见,视为同质量。
注:例如具有同一坯体而釉面不同的产品,尺寸和吸水率可能相同,但表面质量是不相同的,同样配件产品只是在样本中保持形状不同,而在其他性能方面可以认为是相同的。
检查范围
经供需双方商定而选择的性能试验,可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而定。
注:原则上只对检验批大于5000m2的砖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对检验批少于1000m2的砖,通常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检验。
抽取进行试验的检验批的数量,应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
抽样
6.1 抽取样品的地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6.2 可同时从现场每一部分抽取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试样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抽取两个样本,第二个样本不一定要检验。
每组试样应分别包装和加封,并作好标记。
6.3 对每项性能试验所需的砖数,可分别由表1中的第2列“样本大小”栏内查出。
检验
7.1 按照有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对样品砖进行试验。
7.2 检验结果应按第8章的规定计算判定。
检验批的接收规则
8.1 计数检验
8.1.1 最初橛本检验得出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表1第3列所示的接收数Ac1时,该抽取试样的检验批应认为可接收。
8.1.2 最初样本检验得出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14列所示的拒收数Re1时,可拒收该检验批。
8.1.3 最初样本检验得出的不合格品数介于接收或拒收(表1第3列和第4列)之间时,应再抽取与第一次相同数量的试样即第二样本进行检验。
8.1.4 计算第一次和第二次抽样中经验得出的不合格品的总和。
8.1.5 若不合格品总数等于或小于表1第5列所示的第二接收数Ac2时,则检查批应认为可接收。
8.1.6 若不合格品总数等于或大于表1第6列所示的第二接收数Re2时,就有理由拒收该检验批。
8.1.7 当有关标准要求多于一项性能试验时,抽取的第二个样本(见8.1.3)只检验根据最初样本检查其不合格品数在接收数Ac1和拒收数Re1之间的检查项目。
8.2 计量检验
8.2.1 若最初试验样本检验结果的平均值(X1 ̄ )满足要求(表1第7列),则检查批应认为可接收。
8.2.2 若平均值X1 ̄不满足要求,应抽取与初次样本相同数量的第二样本(表1第8列)。
8.2.3 若第一次和第二次抽样的检验结果的平均值(X2 ̄ )满足要求(表1第9列),则检验批仍认为可接收。
8.2.4 若平均值X2 ̄不满足要求(表1第10列),就拒收检查批。
接收报告
接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报告;
2)砖的详细说明;
3)抽样方法;
4)检查批的组成;
5)每项试验性能的接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