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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出口检验规程实施

发布日期:2007-09-24

  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第1部分和第2部分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陶瓷砖和卫生陶瓷的出口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此之前,国内出口陶瓷的检验一直没有检验规程,如果按现行的建筑卫生陶瓷国家标准检验,不但检验周期长,不能适应现在大批量出口的需要,而且对涉及安全、卫生的检验项目没有规定,不能有效保证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质量。 这两项标准结合检验检疫的实际,选择了放射性专项检测、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大大缩短了产品出口时的检验周期;同时,将涉及安全卫生的放射性项目纳入标准中,使标准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适应,达到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向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等项目转移的目标;标准还引用了国家标准和部分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我国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质量。

  几年前我国建筑陶瓷出口为4.02亿平方米,出口企业达2600多家。新规程实施对规范检验和方便企业操作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促进和扩大我国建筑卫生陶瓷的对外贸易也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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