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陆

九正建材网

新闻资讯

订阅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 7月1日起城市居民乱倒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7月1日起城市居民乱倒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发布日期:2007-06-05
 昨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制定垃圾处理规划应征求公众意见

  该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制定治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垃圾处理场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办法还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

  同时,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等环境监测设施,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处3倍以下罚款

  在处罚方面,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5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