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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26
关于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
 
 
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藏建村〔2007〕48号
 
各地(市)建设局、农牧民安居工程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地理以及农牧民收入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要坚持结构安全、建筑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建筑造型要与当地民族风格协调统一,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宜迁则迁”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加强对农牧民集中搬迁建设规划指导和搬迁论证工作。坚持规划和地勘先进的原则,严把农房建设选址关,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及其生活习俗与生产方式,禁止违背农牧民意愿进行强制性搬迁。对于集中搬迁建设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必须在资金到位,并完成搬迁规划和场地地质条件勘察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治区建设厅、区安居办已组织编制印发了《西藏农牧民安居工程设计方案图集》和《西藏农牧区村级组织综合用房设计方案图集》,并免费供各地乡镇和农牧民参考。要结合当地农牧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要求进行建筑类型和结构形式的选择。
四、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消防规划设计。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所在地村镇规划的要求,在完善村委会、村庄道路、给排水、垃圾处理、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同时,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解决材薪、谷物等易燃物单独堆放和消防取水问题,努力改善农牧民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
五、加强农牧民房屋抗震性能设计。按照《农牧区自然房抗震措施指导性意见》(藏建城〔2004〕222号)的要求。对新建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基础和结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抗震技术和措施;已经修改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安居工程,应进行基础和结构补强,以提高农牧民房屋抗震性能。
六、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农安办〔2006〕22号)要求,组织质量监督员,对农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路途偏远的乡镇应采取定期巡查,或建立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同时要加大对农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的教育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牧民施工人员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市)要根据《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结合农牧民安居工程,推进我区农牧民施工队伍建设,加强农牧民建筑技能培训、使用和农牧民工匠认证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保障厅和自治区建设厅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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