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实现全市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主要依据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依照规定程序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其信用档案。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度3月份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3月1日至次年度2月底。
第七条 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分本市、市外、省外三类管理。
第八条 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或减分,计算总分数,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等次控制在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10%左右。
第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与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对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市域外的不予考虑。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程序:
1.参加综合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对市域范围内流动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2.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初步综合考评意见,并报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3.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提出企业综合考评综合汇总意见;
4.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对考评结果依法统一公示、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1.获得国家级、省政府、市政府、市(县)级政府荣誉的,每次分别加10、8、6、4分;
2.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荣誉的,每次分别加8、6、4、3分;
3.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荣誉的,每次分别加7、5、3、2分;
4.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3、2、1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减分标准:
1.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事故,扣10~20分;考核期内发生二起四级重大事故,扣20~30分。其它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5分。
2.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3、2、1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扣3分;如经催报,仍未上报的,再扣5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次。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次。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
第十六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不予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考核期只承揽到一个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且工程造价在一千万元以内或一万平方米以内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80%计;在一千万元以上或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90%计。
第十八条 凡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等次:
1.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企业法人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在综合考评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评价依据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以及周期性检查等工作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苏建法〔2004〕20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