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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征1非普通房2上海二手房个税细则出炉

发布日期:2006-08-04

8月1日上午11点,上海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下称《操作意见》)被送达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文件将与税务总局通知互相参照,构成上海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最终的实施细则。

  《操作意见》的核心内容:无法出具原值凭证的房产,普通商品房按全额1%征收,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额2%征收。其他符合108号文件规定的个税缴纳类型的交易,按差额的20%征收。

  另外,《操作意见》明确了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装修费发票原件、银行贷款利息结息清单以及转让手续费和公证费用清单等。对于一年内重购房产的自住房转让情况,细则明确,售房者可先以保证金方式纳税,开具保证金解缴单,凭此相关单据在二次购房时申请退税。

 
  《操作意见》还规定,所售房产的权利人在两人(包括两人)以上的,视每一个权利人为纳税人,以避免多个权利人推诿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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