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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06-26

 近日,《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从今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将被征收土地闲置费。 

  据了解,这是珠海第一次明确提出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将根据土地性质按不同类别比例收取,其中住宅用地的年土地闲置费将为合同地价或基准地价的8%。

  闲置土地有了明确定义

  《实施办法》对闲置土地作了明确的定义,并被分为七类。其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有关文本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都被认为属于闲置土地。

  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用地”和分期建设尚未动工开发部分,如果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也被《实施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形成的建设用地,《实施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按类别收取

  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别,土地闲置费也将有所不同。其中工业用地的年土地闲置费的标准最高,为合同地价或基准地价的20%,商业用地为12%,办公、住宅以及其他用地则为8%。 

  根据《实施办法》,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时间满一年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对于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从2003年12月1日起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同时对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实施办法》规定将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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