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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新法规获通过

发布日期:2006-06-21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和《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修订)》两部法规昨天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禁止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禁止其通行的道路行驶等等。
  新修订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还指出,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合本条例。条例取消了“森林资源转让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增加了事后备案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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