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另外,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米。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关于厨房的使用面积:
一类和二类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方米。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米。
关于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