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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锅炉安全今后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06-04-24

《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已经被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条例》的制定既体现了鞍山特色,同时又填补了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立法方面的空白。
 
据了解,鞍山特种设备多数需要从外地购进,同时随着鞍钢等大型企业更新改造速度加快,一些更新改造下来的旧、废设备大量地流入其他单位再次被重复利用,致使鞍山特种设备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亟需规范和强化。

  《条例》规定,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的特种设备必须具备生产合格证;同时实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就是说销售者在销售时,必须向用户提供规范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监督证明等文件。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强制报废的、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以及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都禁止销售。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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