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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材产品年度备案登记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18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水泥类、商品混凝土类(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墙体材料类(砌块、烧结砖、建筑涂料)、管道类(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建筑砂石料、防水材料等各类建材备案产品的备案证明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进行2006年度的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产品年度备案登记工作自2006年5月8日开始,逾期未办理年度备案登记的,原《备案证明》失效。

  二、各类产品备案企业到各自原备案承办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承办部门:

  1、凡企业注册地址在本市崇明县、奉贤区、嘉定区、闵行区、南汇区、浦东新区、普陀区和青浦区的企业,到所在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

  2、除上述地区外的企业、进口产品企业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三、新年度备案产品范围是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不纳入备案范围。

  四、新年度备案证明有效期:水泥、预拌混凝土产品至2007年6月30日;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材料产品至2008年3月31日;商品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砌块、烧结砖、建筑涂料、建筑砂石料产品至2008年9月30日。

  五、企业备案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在本备案年度(2004.7.1-2006.6.30)内,提供每个备案产品4次的备案检测合格报告,其中:本备案年度内首次备案企业检测报告根据备案时间而定:不满6个月的,不作要求;6-12个月的1次;12-18个月的2次;18-24个月的3次;

  2、备案检测为工地现场的抽样检测,备案企业提供的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备案企业无产品抽检不合格或严重质量行为不合格记录。

  六、备案企业办理年度备案登记需提交资料:

  1、《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可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下载,或到备案受理部门领取);

  2、产品备案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原《备案证明》;

  4、《诚信手册》;

  5、对实行行政许可等管理的产品,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应许可证明:

  ①水泥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给水管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砂石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粘土制品(烧结砖)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提供本年度质量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进口产品总经销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总经销委托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暂缓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待完成整改或产品质量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要求后,再按上述第六条要求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

  1、在本备案年度(2004.7.1-2006.6.30)内,备案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

  2、在本备案年度(2004.7.1-2006.6.30)内,备案企业被记录质量行为不合格的;

  3、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经上海市混凝土质量事务所质量评估,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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