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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投资企业在西藏注册后,因生产和业务发展需要,独资或与区内企业联合在区外开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可按规定回藏交纳所得税,并按西藏优惠税率计税,纳税前两年新征税率款作为财政扶持资金按70%返还。 客商投资企业在内地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回藏销售其产品退还应征所得税的50%;在西藏纳税后的收入用于在藏再投资的,退还全部所得税。 客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技术、设备在国外投资,由企业自主决定,需以外币或境内贷款向国外投资时,由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