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拆除工程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4-02-03
为了加强对城市拆除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域内,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拆除。整体工程分部拆除在获得批准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对不拆部分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二、拆迁人(产权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拆除工程施工。到期不能施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三、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四、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工程施工,应制定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围挡和警告标志。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五、拆除工程中止施工,拆迁人(产权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将中止的原因、时间、在拆部分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维护管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建设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