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03
各区、县(市)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站,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建人教[2001]3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4年元月1日起,在我市建筑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筑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形势的需要,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竞争能力、实现建筑行业长远发展的保证,是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单位以及各施工企业应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按全省统一部署,到2004年底,基本完成定级鉴定工作。
二、实行就业准入
1、就业准入是市场准入清出制度的一部分。凡进入施工现场生产操作的一线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人员将清出施工现场。
2、工程施工招标中,将工人持证情况列为对企业项目部人员资格的考核内容,证书复印件进入招标书的商务标部分作为评标计分依据。
3、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必须将工人上岗证与其它资料一并交办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不具备工人上岗证的工程项目,办证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4、申报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按资质条件要求提供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原件并符合技术工人技能等级的比例要求,否则,市级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向省建设厅申报劳务企业资质。
三、坚持持证上岗
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生产操作工人的资格进行验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质监、安监部门备案,质监、安监部门将备案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负责现场监督的质监、安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持证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时,应立即清出施工现场并作出相应处罚。
3、市、县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站应及时将有关培训鉴定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规范生产操作人员劳动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1、各级建管部门加强对劳务企业和施工现场生产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罚款处罚外,该企业当年资质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项目经理年检结论亦相应定为"不合格",并不得晋级。同时,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强制性就地培训。
2、质监、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生产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中相关条文对施工单位处以相应罚款。质监部门并对建设、监理单位予以警告。
3、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建筑行业的劳务管理,不得徇私舞弊,对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