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01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大连市监察局
大建委发[2003] 206号
关于开展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第25号令,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分别联合印发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从即日起开展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廉洁自律工作规定》(大建委发(2003)64号)文件精神,此次专项检查,邀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现将《关于开展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认真自查,并作好准备,依法接受检查。
附件:《关于开展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贯彻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贯彻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国家在建设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市政府颁发第25号政府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改革举措,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和为民办的一件实事。
足额收取和依法拨付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劳保费,既是事关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行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治问题;又是全面贯彻政府规章、政令的依法行政问题。
但是,目前一些单位违反政府令,挤占、挪用、截留建设工程劳保费;有的拒缴和拖欠劳保费;有的拉“关系”找“门路”规避缴费义务;个别领导干部违反市政府第25号令,违法批示减免或截流、挪用劳保费;个别公职人员违反25号政府令,失职、渎职,对未缴纳劳保费或未结清劳保费的工程擅自办理有关手续,出具证明,协助建设单位规避缴纳劳保费义务,造成劳保费流失;有的地区的主管部门未执行市政府令,不履行职责,放弃劳保费收缴职能,导致在该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劳保费全部流失,使他们失去了缴纳社保费来源,既损害了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机制、体制建设,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落实“十六大”精神,严肃查处和纠正上述问题,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开展贯彻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联合专项检查”)。
联合专项检查,坚持依法监察,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令,重点查处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及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擅自减免劳保费及未经批准擅自缓缴等违规、违纪、违令,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通过联合专项检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予以追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爱护干部;确保足额收取、依法拨付,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依法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联合专项检查的领导工作。
组 长:孙吉春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王馨德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忠国 市建委副主任
涂象钧 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专项检查组:
组 长:王忠国
成 员:李洪印 市监察局监察室主任
刘永志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杨冠军 市劳保办主任
何宗伟 市建委法规处处长
三、检查范围
1、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计管理等相关“把关”行政部门;
2、大连市辖区内2002年3月31日以后在建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42号);
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5、《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
6、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廉洁自律工作的规定》(大建委发〔2003〕64号);
7、大连市建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3〕176号);
8、大连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调整的通知》(大建价发〔2003〕60号);
9、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行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使用规定》(大建劳保发〔2003〕81号);
10、市建委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建设工程按税前平方米单价计算预收劳保费的规定》(大建劳发〔2003〕173号);
五、检查、纠正内容
1、领导干部违反市政府第25号令,擅自批准减免建设工程劳保费,造成建设工程劳保费流失,损害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稳定的;
2、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越权同意缓缴劳保费,造成劳保费不能按时收缴入库,影响按时拨付的;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管理、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机构未认真“把关”,对未缴纳或未结清劳保费,擅自办理有关手续、出具证明、协助建设单位规避缴纳建设工程劳保费义务,造成劳保费流失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擅自办理产权产籍手续,造成劳保费流失的;
5、市劳保办及各县市区工作部,未严格执行25号令,或不履行职责,放弃收缴责任,造成劳保费严重流失,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的;
6、挤占、挪用、截流劳保费或以劳保费顶抵地方、单位债务,造成劳保费流失的;
7、建设单位拒交、超期欠缴劳保费的;建筑企业扩大劳保费使用范围,违法支付劳保费范围以外其他费用的;
8、其他导致建设工程劳保费流失、损失的各种腐败和不廉洁行为。
六、检查方法
1、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劳保费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应对照市政府25号令进行自查,提出劳保费收缴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及纠正措施的书面材料,由主管领导向检查组进行汇报;
2、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汇报前,应向检查组提交辖区内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一份;
3、由检查组对相关机关进行工作检查;
4、随机抽查辖区内五个工程(财力投资工程一个、重点工程一个、住宅工程二个、基础设施工程一个),重点检查缴费情况;
5、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进行落实调查,举报电话为:2307388 2303333--6620
6、向当地政府和法制、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
7、总结全市检查情况,对违法违纪和拒不执行政府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监察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03年10月8日~10月30日,由县市区、市直单位自查自检;
2、检查阶段:2003年10月10日~12月20日,市检查组进行专项联合检查。(对各单位具体检查的时间,由联合检查组提前两天另行通知);
3、处理、总结阶段:2004年1月6日~~2月6日,检查组汇总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纪、违令行为进行处理:
(1)对一般违规、违法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警告,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市五大班子和各县市区五大班子及组织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在网上公布。
(3)对拒不执行25号政府令的,要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进行追究,由法制部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八、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此次联合专项检查,不但要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树立典型和“标杆”,加强劳保费收、拨、管基础建设和内业建设;还要通过联合专项检查,建立法制、监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效监督、监察机制。各级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工作;市劳保办及县市区工作部应加强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联系,共建“阳光单位”,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堵塞劳保费流失的漏洞,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发挥更强大的保障、监督作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保费管理 行政执法 专项检查 通知
抄报:王承敏常务副市长、宋增彬副市长,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检察院。
抄送:市计委、市体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社保处)。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