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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4-08-01
第一条 中国钢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钢管生产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工业行业的社会团体,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参加而成,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钢结构协会的领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和生产企业之间越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双向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的意见要求。本会既要为政府机构服务,更要为整个行业和生产企业服务;并受政府部门和上级行业协会的委托,执行某些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本着自立、自治、自养和自律的方针进行工作,依据本会章程独立地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以服务为宗旨,倾听行业和企业的呼声,维护行业和企业的权益,尊重会员的意愿,反映会员的要求,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积极为政府服务,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管理新机制。 第六条 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管理。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有进为退”为方略,以提升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为重点,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技术改造,增强钢管行业整体竞争实力。 第七条 规范钢管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和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协调行业内部的市场空间和市场定位,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八条 推进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促进国内国际间钢管行业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 认真开展调研研究,掌握全行业的市场、生产、技改、科研、营销等各方面的动态,及时总结本行业在开拓市场、开发创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行业内部企业的产业重组和战略联盟。 第十条 积极参与制订(修订)钢管行业标准,认真推进贯标工作,承担或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有关工作,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行业和企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按照本行业的需要,会员的自愿,可以参加或组织一些专业的技术、信息、统计等方面的专门机构(如专题技术委员会、信息网络等等),开展技术的、经济的、信息的、统计的工作。 第十二条 受政府或有关企业的委托,组织对本行业的规划,或对本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术改造、开发项目以及资产重组等进行论证,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本行业的刊物和会讯,定期向会员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协调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协会、学会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凝聚与本行业有关的一切力量。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内联合行业的力量,对外代表中国钢管行业,加强与国外和境外的同行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钢管企业和企业集团、地方钢管企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学会、情报网、有关事业单位,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钢管企业的厂长、经理、职工和热心于钢管业并有某一方面的专长,愿为钢管业服务的各界人士,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钢管业作出贡献的部门负责人,离、退休者、专家、学者,可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要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热爱并愿为钢管业作贡献的。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的办事机构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担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三、在换届时,提出下届理事及常务理事的候选名单; 四、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的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后情况; 三、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统一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并报理事长同意任命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会与地方钢管企业协会、有关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为钢管企业服务的工作。 六、关心会员、联系会员和组织会员并为之提供服务; 七、经管经费收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理事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资产的变化和财务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选举的财务监理负责监督,并每年提交理事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后,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起草单位:衡阳、珠江、包钢钢管公司 召 集 人:衡阳钢管公司 朱章荣 起 草 人:珠江钢管公司 彭在美 2001年5月8日 初稿 2001年6月28日 修改 2001年9月10日 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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