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粤建房字[2004]44号文的更正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20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国土局、国土房管局):
由于工作失误,3月29日下发的粤建房字[2004]44号文第2页第二自然段第2行中“牵头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一句应为“牵头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特此更正。
随文附更正后的粤建房字[2004]44号文,此文件以4月15日发文日期的为准。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44号)